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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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99 年 7 月 7 日 開會地點:電氣科技檢驗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宣告事項: 宣告事項: 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一、驗證登錄年費收費辦法修正 新收費辦法(如說明二)自民國 100 年之年費開始實施,即於本(99)年之 10 月 開始依新規定執行明年度年費之收費程序,請配合向申請業者宣導。 說明: 1、原規定:每年 12 月 1 日提列下年度年費,並通知繳費(12/5),年費繳費 期限為當年 2/28 日,屆期未繳納者,本局另寄發催繳通知,文到 14 日內 未繳納者,即逐張登錄系統廢止其證書。 2、新規定:依本局 98 年 9 月 8 日會議決議:每年 10 月 1 日提列次年度年費, 並發函通知繳費(10/5),繳費期限為 11/30 日(第一階段)。11/30 日尚未 繳納者,本局 12/1 日再發函催繳,繳費期限為 12/31 日(第二階段),屆 期未繳納者 , 1/1 日起本局驗證登錄系統即依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7 款規 定自動將該張證書廢止( (此時系統中該證書已失效, 此時系統中該證書已失效,若廠商憑該證書通關 時會卡關) 時會卡關)。 註:綠字部分說明對廠商有重大的影響 二、有關冷氣機於 100 年 1 月 1 日能源效率 能源效率新規定: 能源效率 1.已符合新規定且證書有效期限超過 100 年 1 月 1 日者,其證書年費辦理方 式同一.2 規定。 2.不符合新規定且證書有效期限超過 100 年 1 月 1 日者,本局會依新公告及 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9 款規定在系統中將證書之年限修改為 99/12/31 , 並 通知辦理改善。廠商需於 99/12/31 之前持符合新能源效率 新能源效率規定之測試報告 新能源效率 至本局辦理修正並將證書期限回復至原登錄證書期限,同時繳納 100 年度 年費。 3.若廠商之產品無法符合新能源效率 新能源效率要求時,請至遲於 99/12/31 日前至本局 新能源效率 註銷該證書。 三、 登錄證書之申請人,若地址已變更者,未免有漏收繳費通知,請於 10/1 日前 來局辦理地址變更事宜。 四、 若有證書須註銷者,也請於 12/31 日完成相關註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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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組電氣檢驗科: 第六組電氣檢驗科: 一、水族箱燈具商品型式分類原則 水族箱燈具安規報告及證書系列分類原則 基本設計 使用型態 1.非浸水式燈 具 2.浸水式燈具 光源 1.白熾燈、鹵素燈 2.複金屬燈 3.熱陰極螢光燈 4.省電燈泡 5.LED 燈 6.其他 電路設計 電路基本設計相同 防電擊保護等 級 1.I 類 (如:傳統式安定器 2.II 類 與 3.III 類 電子式安定器應分 開)

註: 1.基本設計「使用型態+光源+電路設計+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得列 於同一證書中。

水族箱燈具 EMC 報告分類原則 基本設計 使用型態 1.非浸水式燈 具 2.浸水式燈具 光源 1.白熾燈、鹵素燈 2.複金屬燈 3.熱陰極螢光燈 4.省電燈泡 5.LED 燈 6.其他 安定器(驅動裝 置) 1.傳統式 2.電子式 3.燈泡內藏式 4.其他驅動控制 (電子切換開 關) 測試方法 1.插入損失 2.傳導/輻射 3.傳導

註: 1.基本設計「使用型態+光源+安定器(驅動裝置)+測試方法」相同, 才可製作在同一報告中。 2.由試驗室分類製作差異分析表(單一光源規格相同,可歸類在一起,且 至少應有 1 組 worst case 數據) ,同一本報告可允許 3 種光源規格。 3.使用交流或直流電源之白熾燈或不含調光裝置或電子切換開關之白熾 燈具,並不會產生電磁干擾。因此視同符合 CNS 14115 的所有相關規定 而不必再行測試,可以不用附免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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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電燈泡、安定器及燈具商品等之電容器(X 電容或 Y 電容)需列入技術文 件重要零組件表中,實施日定為自廠商提出新主型式申請驗證登錄案件開始 要求(增列系列型式或核備案暫不要求) 。 三、依據(95 年 9 月 11 日)經授標字第 09520050480 號「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 品目明細表」其他檢驗規定,第三項:表列商品之商品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 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冷氣機、電冰箱產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 (一)空氣調節器(冷氣機) 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 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 效率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 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電冰箱: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依據(99 年 5 月 6 日)經標三字第 09930003870 號「調整除濕機應施檢驗 範圍」會議會議記錄(此會議記錄為預告內容,正式公告內容第三組會再另 行公告,屆時將在本技術研討會進行宣告) 。 決議事項: (一)新增除濕機檢驗範圍:由單相交流 300V 以下,消耗電功率 500W 以下, 具壓縮機式者,調整為單相交流 300V 以下,消耗電功率 1000W 以下, 具壓縮機式者 , 並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檢驗 , 檢驗標準為 CNS 3765、 IEC 60335-2-40、CNS 12492(99 年版)及 CNS 13783-1,該等檢驗標 準已包含能源效率基準之規定。 (二)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 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 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三) 表列新增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 效期間均為 3 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 證日起至 103 年 2 月 28 日止;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自 發證日起至 101 年 3 月 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四)檢驗範圍、檢驗標準、檢驗方式及實施日期,同意依應施檢驗商品品目 明細表修正草案對照表如下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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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濕機檢驗範圍修正後之相關檢驗規定: (一)增除濕機檢驗範圍:除濕機檢驗範圍由消耗功率500W以下具壓縮機式者擴 增為消耗功率1000W以下具壓縮機式者,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 驗證登錄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 得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 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增列入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 間均為3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後品目及檢驗標準
商品分類 號列 品 名 電氣安規 檢驗標準 電磁相容 商品分類 檢驗標準 號列 品 名

修正前品目及檢驗標準
電氣安規 檢驗標準 電磁相容 檢驗標準

除濕機(限檢驗單 CNS 3765(94 年 相交流 300V 以 版)、IEC

除濕機(限檢驗 CNS 3765(94 年 單相交流 300V 版)、IEC

下,消耗電功率 60335-2-40(200 CNS 8479.89.1 1000W 以下,具壓 0.00.8B 縮機式者) 5-07)、CNS 13783-1

以下,消耗電功 60335-2-40(200 CNS 8479.89.1 率 500W 以下, 5-07)、CNS 13783-1

12492(99 年版) (93 年版) 0.00.8B 具壓縮機式者) 12492(89 年版) (93 年版) 除濕機(限檢驗 CNS 3765(94 年 單相交流 300V 版)、IEC

除濕機(限檢驗單 CNS 3765(94 年 相交流 300V 以 版)、IEC

下,消耗電功率 60335-2-40(200 CNS , 具壓 8509.80.9 1000W 以下 0.00.4D 縮機式者) 5-07)、CNS 13783-1

以下,消耗電功 60335-2-40(200 CNS 8509.80.9 率 500W 以下, 5-07)、CNS 13783-1

12492(99 年版) (93 年版) 0.00.4D 具壓縮機式者) 12492(89 年版) (93 年版)

103年2月28日止;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自發證日起至101年 2月29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三)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100年3 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 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100年2月28日止; (四)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五)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3條 規定實施。 (六)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七)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1)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2)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八)表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14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 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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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甲、國內生產者: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必要 時得跨轄區報驗。 乙、代理商或輸入者: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 分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型式認可逐批 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轄區分局申請核發。 (十一)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最新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 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二)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三)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十四)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五)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五、依據(99 年 6 月 3 日)經標三字第 09930004481 號函:應施檢驗冷氣機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 (一)旨揭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規定修正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 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 (二)凡進口主旨所列商品者,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憑本局簽發之輸入商 品合格證書或驗證登錄證書正(副)本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三)凡產製主旨所列商品之國內廠場,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於商品運出 廠場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報經本局檢驗合格領有國內產製商品 合格證書,始得出廠陳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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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附件) 附件)
商品分類 號列
0.7





檢 驗 標 準 電氣安規 電磁相容性
CNS 13783-1 (93 年版)

檢 驗 方 式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IEC 8415.10.10.1 具有冷藏機組之窗型 CNS 3765(94 年版) 或壁型空氣調節器 ,自 60335-2-40(2005-07) 、CNS 足式 (限檢驗冷氣能力 3615(98 年版,第 4.6、4.7、 在 71kW 以下者)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IEC 8415.10.10.2 具有冷藏機組之窗型 CNS 3765(94 年版) 0.5 、CNS 或壁型空氣調節器 ,分 60335-2-40(2005-07) 離式系統 (限檢驗冷氣 3615(98 年版,第 4.6、4.7、 能力在 71kW 以下者)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IEC 8415.10.90.1 其它窗型或壁型空氣 CNS 3765(94 年版) 0.0 調節器,自足式 (限檢 60335-2-40(2005-07) 、CNS 驗冷氣能力在 71kW 以 3615(98 年版,第 4.6、4.7、 下者)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IEC 8415.10.90.2 其它窗型或壁型空氣 CNS 3765(94 年版) 0.8 調節器,分離式系統 60335-2-40(2005-07) 、CNS (限檢驗冷氣能力在 3615(98 年版,第 4.6、4.7、 71kW 以下者)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限檢 CNS 3765(94 年版) 、IEC 8415.81.00.0 箱型空氣調節器 0.5A 驗冷氣能力在 71kW 以 60335-2-40(2005-07) 、CNS 下者) 3615(98 年版,第 4.6、4.7、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CNS 13783-1 (93 年版)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CNS 13783-1 (93 年版)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CNS 13783-1 (93 年版)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CNS 13783-1 (93 年版)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限檢 CNS 3765(94 年版) 、IEC 8415.82.00.0 箱型空氣調節器 0.4A 驗冷氣能力在 71kW 以 60335-2-40(2005-07) 、CNS 下者) 3615(98 年版,第 4.6、4.7、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CNS 13783-1 (93 年版)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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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檢驗規定: 一、冷氣機檢驗範圍:窗型或分離式冷氣或箱型冷氣機檢驗範圍為冷氣能力在 71kW 以下者,並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檢驗範圍包含無風管及接風管型 冷氣機商品,惟不包含冰水機組。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 錄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 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運出 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表列商品依國家標準CNS 3615(98年版)執行性能測試,若廠商宣告為無 風管冷氣機者,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依國家標準CNS 14464「無風管空氣 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執行,並應符合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 率比基準;若廠商宣告為接風管型冷氣機者,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則依CNS 「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執 15173 行,能源效率比依廠商標示,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95﹪;若冷氣機組 為無風管及接風管型混合搭配者或可共用者,應以全無風管及全接風管分 別標示能源效率比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三、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四、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3條規 定實施。 五、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型式認可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二)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七、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 提出申請。 (二)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 機構提出申請。 八、表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14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 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7天) 。 九、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一) 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 驗,必要時得 跨轄區報驗。 (二) 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 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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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均為3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 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自發證 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自102年1月1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 源效率比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十一、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100 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自102年1月1日起未能符合 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證書有效 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十二、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型式認可逐 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三、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 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四、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五、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六、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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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分局提案: 高雄分局提案: 議題 1:本分局轄區廠商產製陶瓷電暖器,因屬風扇型室內加熱器,依 IEC60335-2-30 之 30.101 節要求,加熱器之外殼必須為防火等級 UL 94V-0 或 94V-1 以上,但因塑料成本耗費甚大,且防火料射出成型品容 易變色,外觀顏色選擇性太少,另外陶瓷加熱器(PTC)熱溫度較低, 現廠商擬變更為個別保護方式,說明如下: 原結構說明: 加熱器固定罩 UL94V-0 陶瓷加熱器 風扇

加熱器出風口 UL94V-0

前殼 UL94V-0

風道和後殼一體成型

後殼 UL94V-0

風道和後殼一體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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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結構說明:

加熱器固定罩 UL94V-0

陶瓷加熱器

風扇

強弱暖風選擇開關和定時開 關使用材質 94V-0 防火盒包 覆。

加熱器出風口 UL94V-0

前殼 UL94HB

後殼 UL94HB

紅圈為風道使用 94V-0 或以上材質組立在後殼上,把陶瓷加熱器和風扇包 覆在同一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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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335-2-30 (2004-09) 30.101 Fan Heaters having an enclosure of substantially non-metallic material shall

be resistant to fire. Compliance is checked by inspection and by subjecting the enclosure of the applia nce to needle-flame test of An nex E.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修改後結構已將陶瓷加熱器和風扇包覆在風道內且熱風被侷限在風道 內,另強弱暖風選擇開關和定時開關使用材質 94V-0 防火盒包覆,建議僅 需針對風道 、 加熱器固定罩 、 加熱器出風口及開關防火盒執行 needle-flame test。 決 議:回歸標準要求,不同意縮小防火外殼範圍。 台中分局提案: 台中分局提案: 議題1:依IEC 60335-2-59第30.101規定:「非金屬性材質的零件其包覆或網柵 支撐物和用以集中昆蟲之非金屬材質的托盤(tray)應具有耐火性 。本項要 求亦適用於拖盤上方50mm以內的零件。………以CNS3765附錄E之針焰 (needle-flame)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今有一電捕昆蟲器產品: (1)若固定電擊網之部位與網柵(較細)係一體成型,網柵部位是否亦 須符合針焰試驗要求?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一體成型之材質,任何部位均應符合針焰試驗要求。

網柵
(2) 「用以集中昆蟲之非金屬材質的托盤」 係僅指廠商設計之集蚊盒?或 亦包含受電擊後昆蟲可能掉落之任何部位?(因廠商設計之集蚊盒 太小)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昆蟲受電擊後可能掉落之任何部位視為廣義的集蚊盒, 均應符合IEC 60335-2-59第30.101節要求,不應以廠商 的設計為限。 決 議:依議題提案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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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分局提案: 台南分局提案: 議題 1:分局轄區業者洽詢:有一款果汁機,以垂直放下去不會接觸刀片,但是如 果以某個角度放下去,會接觸刀片,請討論是否符合 20.2 章節規定? 說明: 1.此產品已取得 CB 報告,且中國實驗室告知是以正常垂直放下 去,去判斷,如無接觸刀片就 OK., 2.在安規條文 IEC60335-2-14 第 20.2 章節規定:以一個直徑 125mm 止動盤(圓盤),測試手的尖端與止動盤(圓盤)距離為 100mm,不 可接觸果汁杯的刀片。 ----------------------------------------IEC 60335-2-14 : 2002(E) 20.2 20.2 Addition: 末段之條文: For blenders, detachable parts, parts except lids, are not removed. The test is carried out with a test probe similar to that of test probe B of IEC 61032 but having a circular stop face with a diameter of 125 mm instead of the non-circular face,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tip of the test finger and the stop face being 100 mm. ----------------------------------------台南分局意見: 1.依 CNS3765(94.9.7)第 20.2 節及 IEC60335-2-14(2002)第 20.2 章 節,測試規範中均未強調須垂直接近轉動部份,且符合性判定依據為 「試驗時試驗指不能觸及到危險轉動部件 (It shall not be possible to touch dangerous moving parts with this test probe.) 。」 2.在考量電器安全及上述測試規範,該果汁機無法完全避免試驗指 (test probe B of IEC 61032)接觸刀片,應判定為不符合。 3.本分局執行果汁機市場檢查,計查核 10 件果汁機商品結果如下: 3. (1)R41078 型號:TFS-J15HS 可觸及刀片(垂直伸入無法觸及) (2)R33048 型號:HR2004 配件拿掉方可觸及刀片 (3)R63715 型號:KJ-LA18G 可觸及刀片(垂直伸入無法觸及) (4)R33048 型號:HR2094 配件拿掉方可觸及刀片 其餘 6 件均無觸及危險轉動部份(刀片)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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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41078 型號:TFS-J15HS 可觸及刀片(垂直伸入無法觸及)

(2)R33048 型號:HR2004

配件拿掉方可觸及刀片

(3) R63715 型號:KJ-LA18G 及)

可觸及刀片(垂直伸入無法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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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33048

型號:HR2094

配件拿掉方可觸及刀片

4.經查 http://www.iecee.com/ctl/osm_sheets/0315osm-ha.pdf 如 附件,內容為: Question: In clause 20.2 of standard EN 60335-2-14 tests for moving parts have been given and in EN 60335-2-14 Am. 2 the requirements for table type blenders are replaced by the test with a special test finger. In which of these two different positions the special test finger shall be applied?: (1)he test finger is applied vertically downward and with the circular stop plate in horizontal position or (2)he test finger is applied vertically downward with the circular stop plate bent sideways. Decision: The position N. 1 is the correct way to apply the special test finger. 5.再經比對 IEC335-2-14(1994)及 IEC60335-2-14(2002)測試程序並 無明顯差異 60335-2-14 IEC:2002 For blenders, detachable parts, except lids, are not removed. The test is carried out with a test probe similar to that of test probe B of IEC 61032 but having a circular stop face with a diameter of 125 mm instead of the non-circular face,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tip of the test finger and the stop face being 100 mm.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台南分局建議依 iecee 之 osm_sheets 之決議,將本議題決議修正 為:比照 iecee 之 osm_sheets(Sheet n. OSM/HA 315)決議,測試棒 垂直向下伸入,不得接觸危險轉動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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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移去商品蓋子而保留其相關附件後,比照 IECEE 之 osm_sheets 之決議, 將測試棒垂直向下伸入 , 不得接觸危險轉動部份 , 其試驗指使用 CNS 3765 (94 年版)及 IEC 60335-2-14(2002-10)第 20.2 節指定尺寸規格製具。

議題 2:針對 99 年 3 月 10 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台南分局提案:議 題 1.(1)之決議(節錄如下),經撤銷驗證登錄證書者或廢止驗證登錄 之型號者,不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須重新 須重新 至指定實驗室取得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重新辦理驗證登錄或系列申 至指定實驗室取得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請。 請討論指定實驗室測試核發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時 是否可適 指定實驗室測試核發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 當引用先前測試結果,據以核發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99 年 3 月 10 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台南分 局提案:議題 1.(1) 第 4 條第 3 項: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 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前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 或經依本法第 42 條第 1 款(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第 4 款(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或第 9 款 (經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 登錄證書,屆期未完成。)規定廢止者,其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請討論: a.經撤銷或廢止之型號為基本型號或全測型號時,其不完全相同結 構之系列型號,是否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 評鑑文件。 b.經撤銷或廢止之型號為系列型號時,其不完全相同結構之其他型 號,是否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提案建議: a.經撤銷驗證登錄證書者,不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 符合性評鑑文件。須重新至指定實驗室取得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 報告,重新辦理驗證登錄。 b.經廢止驗證登錄之型號者(含結構相同之其他型號),不得以原 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須重新至指定實 驗室取得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辦理系列申請或重新辦理驗 證登錄。 c.經廢止之型號為基本型號(形式)時,得由申請人指定另 1 系 列型號為基本型號(形式)以作為登錄依據。
決 議:依議題提案建議內容辦理。 依議題提案建議內容辦理。 ----------------------------------------------

台南分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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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4 條第 3 項,主要係商品驗證 登錄經撤銷或經依本法廢止者 , 顯示商品有不符標準或重大 傷害、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應加強管理,以確保電器之設計 符合規範要求。 (2) 在考量電器之安全及測試資源有效運用,針對撤銷驗證登 錄證書之原因或廢止驗證登錄之不符合之項目及商品因瑕 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之相關項目,重新送 樣測試。應已達確保電器之設計符合規範要求之目的,故 指定實驗室測試核發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時 , 可適當引 用先前測試結果,據以核發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第六組電磁科建議: 依照商品驗證登錄(99-02-03)版本中第 4 條中之規定 『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或經依本法(商品檢驗法(行政 10-12-01))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九款規定廢止者,其原型式試驗報告 不得作為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申請人得檢附對方國核發之驗證證明 ,代替第一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 料。』 第 四十二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完成。 三、經限期提供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 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 四、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五、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使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通知限期 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六、登錄之生產廠場不符合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七、未繳納規(年)費,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八、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驗證登錄。 九、經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 證書,屆期未完成。 建議凡經上述條件撤銷或廢止者之證書(或型式),測試資料均不能引 用,因此案件均為違規案,且樣品有異樣之商品, 決 議:依商品檢驗法(行政 10-12-01)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九款規 定廢止者,其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廠商 應重新將商品辦理型式試驗。對於不符合第四十二條其他款項要求者, 將以個案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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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組提案: 第六組提案: 議題 1:有關廣億實業有限公司詢問直流電源 3V 的 KITTY 造型電子懷爐商品及 保暖腳墊(照片如下),雖其產品為低電壓電器,但其電器外觀造型不符 合 CNS 3765 驗證標準要求,經本組與第三組討論,第三組表示 IEC60335-1(2010 版)第 22.44 節備考之說明已更明確嚴謹要求產品 外殼造型,如下英文所述,故若放寬低電壓電器允許有類似於孩童玩具 的造型是否適當?

圖 1:電子懷爐

圖 2:保暖腳墊

IEC60335-1(2010 版) : 22.43 Appliances shall not have an encloeure that is shaped or decorated like a toy. NOTE Examples of such enclosures are those representing animal , characters, persons or scal models. 提案建議:目前對於電器的外殼其造型與裝飾不得類似於玩具仍不宜 放寬。 決 議:1.圖 1 的電子懷爐經與會試驗室代表投票過半數決議,該產品「不符合」 CNS 3765(94 年版)第 22.44 節規定。 2.圖 2 的保暖腳墊經與會試驗室代表投票過半數決議,該產品「符合」 CNS 3765(94 年版)第 22.44 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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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分局提案: 新竹分局提案: 議題 1:有關 CNS 546 證書分類原則,經與台南分局與高雄分局討論及 經由本局電腦系統查詢,目前已取得 CNS 546 之 300V 橡膠絕緣花線驗 證登錄證書廠商(詳如附件)如下: R31022(CI312060220202, CI315060220528, CI315060220539, CI315060220540, CI318060220673) R31514(CI314065140275, CI315069130041) R31913(CI314069130034, CI315069130052) R32517(CI326065170031) R41048(CI416060480439) R41102(CI416061020123, CI417061020141, CI417061020174) R43539(CI437065390015, CI437065390026, CI437065390037, CI437065390048, CI437065390059, CI438065390066) R51009(CI515060090267, CI515060090278) R63009(CI636060091158, CI636060091192) 以上均符合下述分類原則,是否在此宣告,作為將來試驗室抽樣檢驗以 及廠商取得證書之依據。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本分局建議 CNS 546 證書分類原則如下 證書分類原則如下: 如下: (1) 參考 98.8.5 一致性會議宣告事項四.主要係以同一標準(經檢視相 關 CNS 標準均屬相同絕緣及被覆材質)下區分為單心(無被覆) 、2 心以上無被覆、單心及 2 心以上有被覆等 3 類。故考量原決議原則 之延續,應以絕緣及被覆之材質作為分類原則為宜。 (2)以絕緣及被覆之材質作為分類原則,區分為 1.(TF、FF、RF) , 2.(SSF) , 3.(STF、SFF、SRF、SSFF), 4.(NFF、NRF、NNFF), 5.(EPFF、EPRF、EPPFF), 6.(CTF、CTFK), 7.(RNCTF、RNCTFK), 8.(PNCTF、PNCTFK),等 8 張證書核發。 決 議:依議題提案建議辦理。

議題 2:第三組曾於 99 年 2 月 6 日二月份一致性做宣告: 有關應施檢驗品目「電源線組」之電線未取得驗證(即電線本身非屬應 施檢驗範圍) ,而該電源線組依 CNS 10917 申請型式試驗報告時,因該 電線非屬第 3.3.1 節所列電線國家標準之規格,得由廠商檢附該電線 其他試驗報告或驗證相關資料,並逕由檢驗單位審核,且通過審核之電 線資料應作為「電源線組」試驗報告之內容。惟其他規定如額定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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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定電流仍須符合相關要求。 因上述為檢驗技術問題,無須至第三組辦理專案,逕由受理試驗單位依 檢驗流程辦理。並請於會議討論該類電線(如無鹵電線、屏蔽電線)於 資料審核要求之內容為何,以求各型式試驗報告審核單位之一致性。 提案建議: 有證書並附有測試報告,針對構造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即可。 有證書但未提出測試報告,則進行相關標準測試。 對於無鹵的標準含量認定參照標準 IEC61249-2-21-2003 ,其氯含量需小 於 900,溴含量需小於 900,氯加溴需小於 1500PPM. 對於歐盟無鹵標準則參照 HD21.14 S1-2003。 決 議:1.無鹵電線、屏蔽電線業經第三組判定為非屬應施檢驗品目,若廠商 據以申請 CNS 10917(電源線組) ,由於本局對於無鹵材質部分尚未 建置相關檢測設備及指定實驗室,受理試驗單位,逕行採認廠商所 提證明文件。 2.為符合綠色環保議題及順應世界潮流,建議第三組將絕緣及被覆體 無鹵材質花線納入自願性產品驗證品目(VPC) ,之後再考量是否納 入應施檢驗品目(RPC) 。 議題 3:下圖插頭為 CNS690 極形,插座為歐規極形,提請討論檢驗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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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議:現階段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是依據 CNS 690 、IEC 60884-1 及 IEC 60884-2-5 等標準測試,提請討論確認。 決 議:以 CNS 690 極形 、IEC 60884-1 及 IEC 60884-2-5 為產品驗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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