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
日期 | 201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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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fiwk : 10051 f;. j t ~ j j ~ s ~ r i + k 4 % 4# . ~ + ~ / 4 gi fgi :n r ~ c i 02-86488058+&253 u t 3 @P I+ : chip. chen@bsmi. gov. tw 4-$ $& W: 02-86489256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99 年 8 月 4 日 開會地點:電氣科技檢驗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宣告事項: 宣告事項: 第六組: 第六組: 一、依 99 年 7 月 12 日經標三字第 09930006020 號函示: 「其它直立式冷凍櫃,容量不超過 900 公升者」及「其他供貯藏及展示用配備 (櫃、櫥、展示台、展示箱及類似品) ,裝有冷藏或冷凍設備者」等二項之貨 品分類號列修訂對照表 1 份(如附件) ,請國內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辦理 驗證登錄證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轉換事宜。 由於本案係配合我國貨品分類號列修訂,廠商於辦理證書轉換時不收取證書轉 換相關費用。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新舊號列轉換時,若尚有辦理系列增列、 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 本次辦理相關產品證書轉換係應貨品分類號列之修訂,有關檢驗方式、檢驗標 準、檢驗標識、驗證登錄模式、檢驗費率、證書有效期限等相關規定不變。附 件如下: 「其它直立式冷凍櫃,容量不超過 900 公升者」及「其他供貯藏及展示用 配備(櫃、櫥、展示台、展示箱及類似品) ,裝有冷藏或冷凍設備者」貨品分類 號列修訂對照表 修正前號列及品名 修正後號列及品名 檢驗 備註 貨品號 貨品號 方式 中文名稱 中文名稱 列 列 直立式冷凍櫃,容量不 其它直立式冷凍櫃 ,容 驗證 貨品號 超過 900 公升者(限檢 量不超過 900 公升者 登錄 列業經 8418.40. 8418.40. 驗 單 相 交 流 300V 以 ( 限 檢 驗 單 相 交 流 或 修訂 , 須 00.00-2 90.00-3 下,有效內容積 400 公 300V 以下,有效內容 型式 辦理換 升以下者) 積 400 公升以下者) 認可 證 其他供貯藏及展示用配 其他供貯藏及展示用 備(櫃、櫥、展示台、 配備 (櫃、櫥、展示台、 驗證 貨品號 展示箱及類似品) ,裝 登錄 列業經 8418.50. 展示箱及類似品),裝 8418.50. , 須 00.00-9 有 冷 藏 或 冷 凍 設 備 者 有冷藏或冷凍設備者 或 修訂 90.00-0 A (限檢驗 300V 以下, (限檢驗 300V 以下, 型式 辦理換 有效內容積 100 公升以 有效內容積 100 公升 認可 證 下者) 以下者) 1 二、依據(95 年 9 月 11 日)經授標字第 09520050480 號「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 品目明細表」其他檢驗規定,第三項:表列商品之商品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 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冷氣機、電冰箱產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 (一)空氣調節器(冷氣機) 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 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 效率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 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電冰箱: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依據(99 年 5 月 6 日)經標三字第 09930003870 號「調整除濕機應施檢驗 範圍」會議會議記錄(此會議記錄為預告內容,正式公告內容第三組會再另 。 行公告,屆時將在本技術研討會進行宣告) 決議事項: (一)新增除濕機檢驗範圍:由單相交流 300V 以下,消耗電功率 500W 以下, 具壓縮機式者,調整為單相交流 300V 以下,消耗電功率 1000W 以下, 具壓縮機式者 , 並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檢驗 , 檢驗標準為 CNS 3765、 IEC 60335-2-40、CNS 12492(99 年版)及 CNS 13783-1,該等檢驗標 準已包含能源效率基準之規定。 (二)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 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 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三) 表列新增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 效期間均為 3 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 證日起至 103 年 2 月 28 日止;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自 發證日起至 101 年 3 月 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四)檢驗範圍、檢驗標準、檢驗方式及實施日期,同意依應施檢驗商品品目 明細表修正草案對照表如下內容執行。 2 除濕機檢驗範圍修正後之相關檢驗規定: (一)增除濕機檢驗範圍:除濕機檢驗範圍由消耗功率500W以下具壓縮機式者擴 增為消耗功率1000W以下具壓縮機式者,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 驗證登錄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 得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 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增列入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 間均為3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3年2月28日止;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自發證日起至101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後品目及檢驗標準 商品分類 號列 品 名 電氣安規 檢驗標準 除濕機(限檢驗單 CNS 3765(94 年 版)、IEC 相交流 300V 以 下,消耗電功率 60335-2-40(200 CNS 8479.89.1 1000W 以下,具壓 5-07)、CNS 13783-1 0.00.8B 縮機式者) 除濕機(限檢驗單 CNS 3765(94 年 相交流 300V 以 版)、IEC 下,消耗電功率 60335-2-40(200 CNS , 具壓 5-07)、CNS 13783-1 8509.80.9 1000W 以下 0.00.4D 縮機式者) 電磁相容 商品分類 檢驗標準 號列 品 名 修正前品目及檢驗標準 電氣安規 檢驗標準 除濕機(限檢驗 CNS 3765(94 年 單相交流 300V 版)、IEC 以下,消耗電功 60335-2-40(200 CNS 8479.89.1 率 500W 以下, 5-07)、CNS 13783-1 除濕機(限檢驗 CNS 3765(94 年 單相交流 300V 版)、IEC 以下,消耗電功 60335-2-40(200 CNS 8509.80.9 率 500W 以下, 5-07)、CNS 13783-1 電磁相容 檢驗標準 12492(99 年版) (93 年版) 0.00.8B 具壓縮機式者) 12492(89 年版) (93 年版) 12492(99 年版) (93 年版) 0.00.4D 具壓縮機式者) 12492(89 年版) (93 年版) 2月29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三)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100年3 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 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100年2月28日止; (四)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五)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3條 規定實施。 (六)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七)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1)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2)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八)表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14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 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7天) 。 (九)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甲、國內生產者: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必要 時得跨轄區報驗。 乙、代理商或輸入者: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 分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型式認可逐批 3 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轄區分局申請核發。 (十一)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最新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 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二)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三)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十四)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五)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四、依據(99 年 6 月 3 日)經標三字第 09930004481 號函:應施檢驗冷氣機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 (一)旨揭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規定修正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 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 (二)凡進口主旨所列商品者,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憑本局簽發之輸入商 品合格證書或驗證登錄證書正(副)本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三)凡產製主旨所列商品之國內廠場,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於商品運出 廠場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報經本局檢驗合格領有國內產製商品 合格證書,始得出廠陳列銷售。 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附件) 附件) 商品分類 號列 0.7 品 名 檢 驗 標 準 電氣安規 電磁相容性 CNS 13783-1 (93 年版) 檢 驗 方 式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8415.10.10.1 具有冷藏機組之窗型 CNS 3765(94 年版) 、IEC 或壁型空氣調節器 ,自 60335-2-40(2005-07) 、CNS 足式 (限檢驗冷氣能力 3615(98 年版,第 4.6、4.7、 在 71kW 以下者)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IEC 8415.10.10.2 具有冷藏機組之窗型 CNS 3765(94 年版) 0.5 或壁型空氣調節器 ,分 60335-2-40(2005-07) 、CNS 離式系統 (限檢驗冷氣 3615(98 年版,第 4.6、4.7、 能力在 71kW 以下者)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IEC 8415.10.90.1 其它窗型或壁型空氣 CNS 3765(94 年版) 0.0 調節器,自足式 (限檢 60335-2-40(2005-07) 、CNS 驗冷氣能力在 71kW 以 3615(98 年版,第 4.6、4.7、 下者)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IEC 8415.10.90.2 其它窗型或壁型空氣 CNS 3765(94 年版) 0.8 調節器,分離式系統 60335-2-40(2005-07) 、CNS (限檢驗冷氣能力在 3615(98 年版,第 4.6、4.7、 71kW 以下者)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CNS 13783-1 (93 年版)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CNS 13783-1 (93 年版)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CNS 13783-1 (93 年版)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限檢 CNS 3765(94 年版) 、IEC 8415.81.00.0 箱型空氣調節器 0.5A 驗冷氣能力在 71kW 以 60335-2-40(2005-07) 、CNS 下者) 3615(98 年版,第 4.6、4.7、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CNS 13783-1 (93 年版)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限檢 CNS 3765(94 年版) 、IEC 8415.82.00.0 箱型空氣調節器 0.4A 驗冷氣能力在 71kW 以 60335-2-40(2005-07) 、CNS 下者) 3615(98 年版,第 4.6、4.7、 4.8 及 4.9 節暖氣性能部分暫不 實施) CNS 13783-1 (93 年版)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或五或七) 5 其他檢驗規定: 一、冷氣機檢驗範圍:窗型或分離式冷氣或箱型冷氣機檢驗範圍為冷氣能力在 71kW 以下者,並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檢驗範圍包含無風管及接風管型 冷氣機商品,惟不包含冰水機組。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 錄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 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運出 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表列商品依國家標準CNS 3615(98年版)執行性能測試,若廠商宣告為無 風管冷氣機者,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依國家標準CNS 14464「無風管空氣 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執行,並應符合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 率比基準;若廠商宣告為接風管型冷氣機者,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則依CNS 「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執 15173 行,能源效率比依廠商標示,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95﹪;若冷氣機組 為無風管及接風管型混合搭配者或可共用者,應以全無風管及全接風管分 別標示能源效率比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三、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四、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3條規 定實施。 五、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型式認可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二)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七、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 提出申請。 (二)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 機構提出申請。 八、表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14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 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7天)。 九、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 (一) 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驗,必要時得 跨轄區報驗。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 (二) 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有效期間均為3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 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自發證 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自102年1月1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 源效率比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十一、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100 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 6 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自102年1月1日起未能符合 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證書有效 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十二、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型式認可逐 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三、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 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四、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五、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六、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第六組提案: 第六組提案: 議題 1:有關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同業工會,99 年 7 月 23 日來函詢問 T5 燈管在 進行產品驗證時,實驗室未使用 T5 標準安定器進行測試燈管特性一案, 請討論實驗室現階段實際執行方式。 決 議:有關 CNS 691 尚未完成標準修訂規範 T5 燈管的特性測試需使用 T5 標準 安定器要求,針對此點第六組將於辦理陳核該函時建請第一組儘快完成 標準修訂。 對於本局指定實驗室可執行 CNS 691 商品試驗者,應加速建置 T5 標準安 定器,以配合標準修訂完成後可順利執行該項目測試。 對於目前驗證單位審查 T5 試驗報告時,有關使用(T5 標準安定器)執 行燈管特性部分,其審查方式維持現狀,該項目目前 「仍判定為不適用」 , 待標準修訂完成後再予以要求。 廣億實業有限公司提案 廣億實業有限公司提案: 提案: 議題 1:有關廣億實業有限公司詢問 USB 供電方式的 KITTY 造型保暖墊(照片如 下),請判定其商品外觀造型是否符合 CNS 3765 第 22.44 節規定? 決 議:經與會試驗室代表投票過半數決議,此商品「不符合」CNS 3765(94 年版)第 22.44 節規定。 7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議題 1:請判定下述部位是否非為 CNS3765 第 20.2 章節所定義之危險轉動部位。 說明: CNS3765 第 20.2 節規定 電動器具之運動部件(moving parts),應妥為安置 或予以圍蔽(enclosed)以提供適當的防護,避免使用者在正常操作時受傷。 備考 1.某些電器不可能作到完善的保護,如縫紉機、食物攪拌機(food mixers)及電動刀具。 保護用的外殼(enclosures)、防護設施或類似部件,應屬不可分離部件並 具有適當的機械強度。 依第 21 節之試驗並以 IEC 61032 標準所規定之試驗指 B 施加不超過 5N 的 力量來進行。 試驗時試驗指不能觸及到危險的運動部件。 現有部分產品採用 DC 馬達風扇規格雖為 12V 0.18A,但經實際量測後是低 於 2VA 的 12V*0.12A=1.44VA,而該風扇為試驗指可觸即(如下圖),則該風 扇是否屬危險運動部件? IEC60335-2-80 第20.101規定 Fan blades, other than those of fans for mounting at high level, shall be guarded unless their leading edges and tips are rounded and – they have a hardness less than D 60 Shore, or – they have a peripheral speed less than 15 m/s when the fan is supplied at rated voltage,or – the fan has a power output not exceeding 2 W when supplied at rated voltage. NOTE An edge with a radius of not less than 0,5 mm is considered to be rounded. Compliance is checked by inspection and by measurement. 提案建議:捕蚊燈中的風扇為隱藏式,不像一般風扇扇葉清楚可見及易於觸 8 及,因此建議可以比照電風扇商品驗證標準 IEC60335-2-80,來 判定捕蚊燈的扇葉是否為危險運動部件,IEC 60335-2-80 之下述 規定是否符合作為判定要求。 their leading edges and tips are rounded and – they have a hardness less than D 60 Shore, or – they have a peripheral speed less than 15 m/s when the fan is supplied at rated voltage,or – the fan has a power output not exceeding 2 W when supplied at rated voltage. 決議:依議題所附商品扇葉構造照片不符合 CNS 3765 第 20.2 章節,該扇葉視 為第 20.2 章節所定義之危險的運動部件,請此商品驗證單位(基隆分 局)進行取(購)樣進行檢驗確認安規符合性,若為不符合應監督業者 儘速改善。 台南分局提案: 台南分局提案: 議題 1:本課審查達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局轄區燈具類工廠)驗證登錄申 請案,以舊證書直接取代型式試驗報告審查申請新案。經比對舊安規報 告,發現其中某型號之電路結構,與原先安規測試報告不同,本課通知 補做安規差異性報告。 廠商表示:原核發安規報告之實驗室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量測技術 發展中心」已裁撤,因此,無法找原實驗室作系列差異報告,若要找他家 實驗室,又要全案重新出整份完整報告,勢必要花ㄧ筆錢,對廠商造成負 擔且有失公平。 台南分局意見: (1) 若有指定實驗室願意承接該案,可由其他家實驗室延續原 報告出具系列差異報告。惟實驗室須確保該型號或增列後 之產品符合標準,並對該型號或增列後之產品負全責。 (2) 若無指定實驗室願意承接該案,可由本局延續原報告出具 系列差異報告。 決 議:由台南分局第一課主動與廠商聯繫處理安規測試報告問題。 亞信檢測提案: 亞信檢測提案: 議題 1:一般的電捕昆蟲器(IEC60335-2-59) 由於使用電擊式的方式,目前產品 在章節 30.101 中已要求如下: “非金屬性材質的零件其包覆或網柵支撐物和用以集中昆蟲之非金屬材質的 拖盤(tray)應具有耐火性。本項要求亦適用於托盤上方 50mm 以內的零件。” 目前新一代的電捕昆蟲器以吸入的方式,並不會在集中昆蟲之拖盤(tray) 中產生出其可能引燃的因素。集中昆蟲之拖盤是否可以因此可使用不具有耐 火性材料。 建議: 針對電捕昆蟲器以吸入的方式,集中昆蟲之拖盤開放耐火性材料要求。 決 議:同意此構造商品可不必要求 IEC60335-2-59 第 30.101 節要求。 9 基隆分局: 基隆分局: 議題 1:空氣清淨機 IEC60335-2-65 第 32 節要求”The percentage of ozone in the room shall not exceed 5*10-6 ”,意思是限制值是 5ppm、還是 0.05ppm?該” percentage”是不是代表 5*10-6 要在除以 100? 本分局認為: 臭氧濃度過高,有害人體健康,據工研院資料顯示,人暴露在 0.2ppm 的臭氧濃度時,肺功能減弱、胸部有緊縮感、眼睛會紅腫不適,且環保 署訂定的臭氧濃度標準為 0.03~0.05ppm,是故 IEC60335-2-65 第 32 節 要求之限制值應為 0.05ppm。 提案建議: 其標準限制值 0.05ppm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建議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建議: 建議: 依據美國 EPA 網站資料 http://www.epa.gov/iaq/pubs/ozonegen.html Table 1. Ozone Heath Effects and Standards Health Effects Risk Factors Health Standards*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 requires ozone output of indoor medical devices to be no more than 0.05 ppm.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 requires that workers not be exposed to an average concentration of more than 0.10 ppm for 8 hours.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 recommends an upper limit of 0.10 ppm, not to be exceeded at any time. EPA’s 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for ozone is a maximum 8 hour average outdoor concentration of 0.08 ppm (see - the Clean Air Act www.epa.gov/air/caa/title1.html#ib) Potential risk Factors expected to of experiencing: increase risk and severity of health effects are: Decreases in lung function Increase in ozone air Aggravation of concentration asthma Greater duration of Throat exposure for some irritation and health effects cough Activities that raise Chest pain and the breathing rate shortness of (e.g., exercise) breath Certain pre-existing Inflammation of lung diseases (e.g., lung tissue asthma) Higher susceptibility to respiratory infection 10 應可推論為 0.05ppm SGS 建議: 建議: 5 X 10(-6) 的 percentage 就是 5 X 10(-6) %,就是說需除以 100。 也就是 = 5 X 10(-6) X 10(+4) / (100 X 10(+4) ) = 5 X 10(-2) / 10(+6) = 0.05 / million = 0.05 part per million (ppm) 另外,美國 UL 標準也是同樣的要求值,請看附件。 決 議:IEC60335-2-65 第 32 節”The percentage of ozone in the room shall not exceed 5×10-6 ”其值為 5×10-6 % , 故標準所述為 0.05 ppm (part per million)。 11 漢翔公司提案: 漢翔公司提案: 議題 1:不同輸入電壓的電爐(如 110V/60Hz;220V/60Hz),可否出兩本全測報告, 合併一張證書? 說明:依據 98.08 一致性會議家電產品(電熱類)分類原則,此產品有出兩 本全測報告,應可合併一張證書。 (電熱類)家電產品安規報告及證書系列分類原則 基本設計 功能元件 產品用途及構造 具有相同或類似構造或用 具有相同或類似發熱元件 途及功能者,得列於同一證 者,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書中。 例如: 例如: 1. 構造差異性較大者(如: 1. PTC。 電子鍋與電鍋等) ,應分 2. 電熱管、電熱片、電熱 為不同型式分類。 絲、石英管。 2. 同一商品分類號列之產 3. 鹵素燈管。 品(如:壓力式電咖啡 4. 電磁線圈。 壺與一般型電咖啡壺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等)用途及功能差異性 較大,應分為不同型式 分類。 3. 固定型與攜帶型電器,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註: 1.以上分類原則,係依 96.3.14 家電商品檢驗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臺南分 局提案議題 6.之決議,另加入部分以加底線方式註記。 2.基本設計「產品用途及構造+發熱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得 列於同一證書中。 3.適用檢驗標準不同者,不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例如:多功能產品與單 一功能產品之檢驗標準不同時,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防電擊保護 等級 1. I 類 (含 OI 類) 2. II 類 3. III 類 應分為不同 型式分類。 決議:以往至今對於不同電壓等級 110V/220V 的電熱類產品需歸類為不同證書, 而 98 年 8 月份一致性會議家電產品(電熱類)分類原則表中欠缺電壓類別 規定,今補充說明,將功能元件欄中的「具有相同或類似發熱元件者,得 列於同一證書中。」更改為「具有相同或類似發熱元件者,得列於同一證 書中。對於不同電壓種類的單相和 3 相電源不可為同一系列及證書,電壓 110V/220V/380V 不可為同一系列及證書」 12 防電擊保護 等級 1.I 類 (含 OI 具有相同或類似構造或用 具有相同或類似發熱元件 類) 途及功能者,得列於同一證 者,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2.II 類 書中。 對於不同電壓種類的單相 和 3 相電源不可為同一系列 3.III 類 例如: 及證書,電壓 110/220/380 應分為不同 1.構造差異性較大者(如: 不可為同一系列及證書。 型式分類。 電子鍋與電鍋等) ,應分為 不同型式分類。 例如: 2.同一商品分類號列之產 1.PTC。 品(如:壓力式電咖啡壺 2.電熱管、電熱片、電熱 與一般型電咖啡壺等)用 絲、石英管。 途及功能差異性較大,應 3.鹵素燈管。 4.電磁線圈。 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3.固定型與攜帶型電器,應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註: 1.以上分類原則,係依 96.3.14 家電商品檢驗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臺南分 局提案議題 6.之決議,另加入部分以加底線方式註記。 2.基本設計「產品用途及構造+發熱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相同,得 列於同一證書中。 3.適用檢驗標準不同者,不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例如:多功能產品與單 一功能產品之檢驗標準不同時,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產品用途及構造 基本設計 功能元件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