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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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86489256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99 年 12 月 8 日 開會地點:電氣科技檢驗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第三組: 第三組: 因 CNS 13755「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國家標準無相關規格(如 T5 等)之 試驗用安定器及燈管 ,有關 CNS 13755 第 4.3.1 節(1)表 2 之陰極預熱電流 、第 4.5 節光輸出及第 4.6 節之光輸出變動率等三項測試實測值應載明,螢光燈管用交流 電子式安定器之能源效率部分應符合能源局公告要求並請本局指定試驗室於型式 試驗報告中載明所使用取得本局驗證登錄之燈管為試驗用燈管及所使用之安定器 為試驗用安定器之相關資訊。 第六組: 第六組: 一、依(95 年 9 月 11 日)經授標字第 09520050480 號「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 品目明細表」其他檢驗規定,第三項:表列商品之商品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 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冷氣機、電冰箱產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空氣調節器(冷氣機)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 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 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 效率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 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電冰箱: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依據報驗發證科表示型式認可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100 年 1 月 1 日起尚未繳 交年費者共有 10384 張 , 屆時未繳交年費者其證書有效期限將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請實驗室轉達所屬商品驗證廠商知悉。 有關證書年費相關規定,請參考本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於 99 年 7 月 7 日於第 六組電氣商品一致性研討會會議宣告事項內容辦理: 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第六組報驗發證科:巫福千先生、閻延妹小姐(聯繫電話 02- 23431846) 一、驗證登錄年費收費辦法修正 新收費辦法(如說明二)自民國 100 年之年費開始實施,即於本(99)年之 10 月開始依新規定執行明年度年費之收費程序 , 請配合向申請業者宣導 。 說明: 1、原規定:每年 12 月 1 日提列下年度年費,並通知繳費(12/5),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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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期限為當年 2/28 日,屆期未繳納者,本局另寄發催繳通知,文 到 14 日內未繳納者,即逐張登錄系統廢止其證書。 2、新規定:依本局 98 年 9 月 8 日會議決議:每年 10 月 1 日提列次年 度年費 , 並發函通知繳費(10/5) , 繳費期限為 11/30 日(第一階段)。 11/30 日尚未繳納者,本局 12/1 日再發函催繳,繳費期限為 12/31 日(第二階段),屆期未繳納者,1/1 日起本局驗證登錄系統即依商 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7 款規定自動將該張證書廢止( (此時系統中該證 書已失效, 書已失效,若廠商憑該證書通關時會卡關) 若廠商憑該證書通關時會卡關)。註:綠字部分說明對 廠商有重大的影響。 二、有關冷氣機於 100 年 1 月 1 日能源效率 能源效率新規定: 能源效率 1.已符合新規定且證書有效期限超過 100 年 1 月 1 日者,其證書年費 辦理方式同一.2 規定。 2.不符合新規定且證書有效期限超過 100 年 1 月 1 日者,本局會依新 公告及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9 款規定在系統中將證書之年限修改為 99/12/31,並通知辦理改善。廠商需於 99/12/31 之前持符合新能源 新能源 效率規定之測試報告至本局辦理修正並將證書期限回復至原登錄證 效率 書期限,同時繳納 100 年度年費。 3.若廠商之產品無法符合新能源效率 新能源效率要求時,請至遲於 99/12/31 日前 新能源效率 至本局註銷該證書。 三、錄證書之申請人,若地址已變更者,未免有漏收繳費通知,請於 10/1 日前來局辦理地址變更事宜。 四、有證書須註銷者,也請於 12/31 日完成相關註銷程序。

三、依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1 日經標三字第 09930006950 號函公告訂定「應施檢 驗水族箱用燈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至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草案 商品分 品 類號列 9405.4 名 電氣安規檢驗標準 電磁相容性檢驗標 準 檢驗方式

CNS 14335(88 年 CNS 14115(93 年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水 族 箱 版) 、IEC 60598-2-11 版) 0.90.0 或驗證登錄 (模式二 用燈 (2005-05) 0.6D 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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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檢驗規定: 一、水族箱用燈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檢驗,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 驗證登錄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 得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 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三、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3條 規定實施。 四、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五、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二)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六、表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14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 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7天) 。 七、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 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二)代理商或委託輸入者: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 屬分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八、表列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3年。但於實 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 止;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自發證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之 年費以一年計收。 九、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型式認可逐批 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 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一、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二、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十三、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四、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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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99 年 11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3 件,2 件符合,1 件零組件比對不符,補件改善中。 第六組: 3 件,2 件符合,1 件等待補件說明中。 新竹分局:3 件,2 件符合,1 件標示不符合。 台中分局:5 件,符合。 台南分局:3 件,符合。 高雄分局:2 件,1 件符合,1 件檢驗中。 五依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經標三字第 09930008500 號函公告修正「應施檢 驗除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至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生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檢驗標準 商品分類號列 品 名 電氣安規 電磁相容 性 檢驗方式

CNS 3765(94 年版) 型式認可逐批 除濕機(限檢驗單相交流 CNS IEC60335-2-40(2005 檢驗或驗證登 8479.89.10.00 300V 以下,消耗電功率 13783-1 -07) CNS 12492(99 錄(模式二加 .8B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 (93 年版) 四或五或七) 年版) CNS 3765(94 年版) 除濕機(限檢驗單相交流 CNS 8509.80.90.00 IEC60335-2-40(2005 300V 以下,消耗電功率 13783-1 -07)CNS 12492(99 年 .4D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 (93 年版) 版) 型式認可逐批 檢驗或驗證登 錄(模式二加 四或五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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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檢驗規定: 一、除濕機檢驗範圍:除濕機檢驗範圍由消耗電功率 5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擴增為消耗電 功率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並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 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 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運出廠場於國 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3 年 2 月 28 日止;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者,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1 年 2 月 29 日之 年費以一年計收。 三、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依檢驗標準 CNS12492 (99 年版)執行能源效率測 試時,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0 年 2 月 28 日止。 四、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五、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3 條規定實施。 六、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七、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二)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八、表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 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九、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必要時 得跨轄區報驗。 (二)輸入或委託輸入者: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必 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 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一、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最新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時,則由 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二、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三、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十四、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五、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六、依據(99 年 6 月 3 日)經標三字第 09930004481 號函:應施檢驗冷氣機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 (一)旨揭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規定修正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 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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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進口主旨所列商品者,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憑本局簽發之輸入商 品合格證書或驗證登錄證書正(副)本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三)凡產製主旨所列商品之國內廠場,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於商品運出 廠場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報經本局檢驗合格領有國內產製商品 合格證書,始得出廠陳列銷售。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商品分類 號列 品 名 檢 驗 標 準 電氣安規 電磁相容性 檢 驗 方 式

8415.10.1 具有冷藏機組之窗 CNS 3765(94 年版) 、IEC CNS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0.10.7 型或壁型空氣調節 60335-2-40(2005-07) 、 13783-1 或驗證登錄(模式 器,自足式(限檢 CNS 3615(98 年版,第 (93 年版)二加四或五或七) 驗冷氣能力在 4.6、4.7、4.8 及 4.9 節 71kW 以下者) 暖氣性能部分暫不實施) 8415.10.1 具有冷藏機組之窗 CNS 3765(94 年版) 、IEC CNS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0.20.5 型或壁型空氣調節 60335-2-40(2005-07) 、 13783-1 或驗證登錄(模式 器 , 分離式系統 (限 CNS 3615(98 年版,第 (93 年版)二加四或五或七) 檢驗冷氣能力在 4.6、4.7、4.8 及 4.9 節 71kW 以下者) 暖氣性能部分暫不實施) 8415.10.9 其它窗型或壁型空 CNS 3765(94 年版) 、IEC CNS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0.10.0 氣調節器,自足式 60335-2-40(2005-07) 、 13783-1 或驗證登錄(模式 (限檢驗冷氣能力 CNS 3615(98 年版,第 (93 年版)二加四或五或七) 在 71kW 以下者) 4.6、4.7、4.8 及 4.9 節 暖氣性能部分暫不實施) 8415.10.9 其它窗型或壁型空 CNS 3765(94 年版) 、IEC CNS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0.20.8 氣調節器,分離式 60335-2-40(2005-07) 、 13783-1 或驗證登錄(模式 系統(限檢驗冷氣 CNS 3615(98 年版,第 (93 年版)二加四或五或七) 能力在 71kW 以下 4.6、4.7、4.8 及 4.9 節 者) 暖氣性能部分暫不實施) 8415.81.0 箱型空氣調節器 CNS 3765(94 年版) 、IEC CNS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 13783-1 0.00.5A (限檢驗冷氣能力 60335-2-40(2005-07) 或驗證登錄(模式 在 71kW 以下者) CNS 3615(98 年版,第 (93 年版)二加四或五或七) 4.6、4.7、4.8 及 4.9 節 暖氣性能部分暫不實施) 8415.82.0 箱型空氣調節器 CNS 3765(94 年版) 、IEC CNS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0.00.4A (限檢驗冷氣能力 60335-2-40(2005-07) 、 13783-1 或驗證登錄(模式 在 71kW 以下者) CNS 3615(98 年版,第 (93 年版)二加四或五或七) 4.6、4.7、4.8 及 4.9 節 暖氣性能部分暫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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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檢驗規定: 一、冷氣機檢驗範圍:窗型或分離式冷氣或箱型冷氣機檢驗範圍為冷氣能力在 71kW以下者,並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檢驗範圍包含無風管及接風管型冷 氣機商品,惟不包含冰水機組。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 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 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運出廠 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表列商品依國家標準CNS 3615(98年版)執行性能測試,若廠商宣告為無 風管冷氣機者,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依國家標準CNS 14464「無風管空氣調 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執行,並應符合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 比基準;若廠商宣告為接風管型冷氣機者,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則依CNS 15173「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執 行,能源效率比依廠商標示,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95﹪;若冷氣機組 為無風管及接風管型混合搭配者或可共用者,應以全無風管及全接風管分 別標示能源效率比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三、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四、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3條規 定實施。 五、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型式認可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二)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七、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 構提出申請。 (二)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 機構提出申請。 八、表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14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 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7天) 。 九、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一) 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 局報驗,必要時得 跨轄區報驗。 (二) 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 屬分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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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均為3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 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自發證 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自102年1月1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 效率比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十一、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100 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自102年1月1日起未能符合能 源主管機關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其證書有效期 間為自發證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十二、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型式認可逐 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三、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 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四、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五、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六、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議題 1:自國外進口之歐規電纜線(線材)乃依據 IEC 60227 系列標準(聚氯乙烯 PVC 材質)或 IEC 60245 系列標準(橡膠 Rubber 材質) 進行相關試驗, 依據上述相關標準電纜線(線材)截面積範圍於 0.5 mm2 ~ 2.5 mm2 之間, 詢問之問題如下: (1) 若電纜線(線材)截面積 mm2 超出標準範圍者之電線是否須檢驗? 提案建議 : 建議免驗,因無適當標準條款判定產品合格與否 (2) 歐規電纜線以 HD 標準標示的產品,例如: H03VV-F, H05VV-F, H05RN-F…是否可以 IEC 60227 系列標準(聚氯乙烯 PVC 材質)或 IEC 60245 系列標準(橡膠 Rubber 材質)進行試驗? 提案建議 : 可以,因為二種標準內容及測試方式與要求是相同的, 唯標示上差異須排除,例如:無標示 60227 IEC 52 …。 (3) 若電纜線已通過美規 UL 電線,其截面積 mm2 範圍亦在標準範圍內, 是否要檢驗?如果要驗以何種標準試驗? 提案建議 : 目前因查詢無適當標準檢驗美規 UL 電線規格,是否須 將此類電纜線列入檢驗,建議現場討論 決 議:廠商所生產的電線要向本局申請何種標準商品驗證應由廠商自行選擇, 廠商辦理型式試驗時其商品標示內容應符合驗證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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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 2:下圖照片是一可移動式插座(Portable socket outlet) 廠商販售時未 附電源線組,本產品使用時必須連接分離式電源線組,產品檢驗之品目 如何定義? 為插座或轉接電源線組?

決 議:1.本商品為插接器,其商品驗證標準為 CNS 690 及 IEC 60320-1。 2.本商品應於本體或說明書中說明其電源線規格應與插接器額定規格相 同。 台南分局提案: 台南分局提案: 議題 1:分局轄區業者已申請插座之驗證登錄,現於市場監督時發現該產品附有一 小斷電線(如下圖) ,經查 CNS690 第 2.4 節定有「延長式插座:指非固定 使用方式之插座而言,具有刃座、花線、接線端子等。」之定義,請討論 該產品是否可列為原插座驗證登錄之系列型式或核備附電線之結構。

提案建議: (1) 請第三組確認,依 CNS 690 第 2.4 節「延長式插座」之定 義,此附電線插座是否歸屬插座列檢或以 CNS 10917 電源 線組列檢。 (2) 依 CNS 10917 電源線組總則,分離式及非分離式電源線組 均配有插頭,轉接電源線組:……將電源藉由電線將電源 延長或轉接為二個以上之電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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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上,此附電線插座應歸屬插座以 CN S690 電源線組列檢 列檢較適當。 決 議:1.本商品為插接器,商品驗證標準為 CNS 690。 2.露出商品一小段的電線應採用驗證登錄電線,其電線規格與插接器額 定規格應相同。

第三組提案: 第三組提案: 議題 1:請討論 CNS 690 所謂"延長式插座","分接式插座"定義及分離式電源線 組之排插(座)單體可歸入 CNS 690 或該歸 CNS 10917-3 附線一起驗因事 涉兩不同號列必須釐清以便後市場管理 決 議:依據 CNS 690 及 CNS 10917 標準內容: 1.延長式插座:指非固定使用之插座而言,具有刃座、花線、接地端子 等。 2.分接式插座:一種具有多口插座之連接器,由刃座(二口以上)及電 源用插入刃片等構成 ,由電源直接供給多口插座且以非固定方式使用 者。 3.分離式電源線組:電源線組非固定連接於電器用具,電源側連接一插 頭,另一端負載側接續於電器用配線器具,且只具單一出口。 精密機械中心提案: 精密機械中心提案: 議題 1:關於家電安規型式試驗報告用印(申請廠商蓋公司大、小章)之ㄧ致性。 貴請局裡針對型式試驗報告審查進行一致性要求,以確保申請業者、實驗 室作業一致性。(申請文件部分,依照局裡之規定) 提案建議: 1.標示、電路圖、零組件一覽表及產品系列差異表須蓋公司大、小章或發 票章 2.無須用印(如影音、資訊類安規報告皆無須用印) 電磁相容科:標示、電路圖、零組件一覽表及產品系列差異表無須蓋章, 但在案件審查過程中要求廠商補件資料則要求蓋章 ,讓廠商 了解商品型式驗證審查結果,避免僅由實驗室代勞更改資 料。 決 議:1.標示、電路圖、零組件一覽表及產品系列差異表無須蓋章,但對於廠 商提出的保證、免驗重要文件和審查案件過程的補件資料皆需蓋章。 2.公司蓋章可為大小章、大章、發票章或商品驗證專用章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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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 2:99 年 11 月份宣告事項中提及符合 IEC 50335-2-15 的產品須下列要 求:「飲用水容器塑膠部分須符合衛生署頒訂『食品器具包裝衛 生標準』中有關塑膠類之相關規定” 目前有使用標準 IEC 50335-2-15 的產品有以下明細。 - 壺(kettles)及其他用來煮水之電器 , 其額定容量不超過10 公升 - 開飲機(water dispenser)。 - 飲水供應機。 - 電開水器。 以上四項依要求送驗 - 額定烹飪壓力(rated cooking pressure)不超過140kPa 之壓力鍋 (pressure cooker), 及其額定容量(rated capacity)不超過10 公升( l )。 壓力鍋只有送驗橡膠圈 - 咖啡壺(Coffee-makers)。 - 煮蛋鍋(egg-boilers)。 - 牛奶加熱器(milk heaters)。 - 奶瓶加熱器(feeding bottle heaters) 。 - 烹飪鍋(cooking pans)。 - 燉鍋(slow cookers)。 - 酸乳酪機(yoghurt-makers)。 - 蒸汽鍋(steam cookers)。 - 洗滌蒸煮器(wash boilers)。 - 電熱水瓶(electric pots)。 - 電鍋(electric cookers)。 - 奶瓶消毒器。 - 電氣蒸籠。 - 保溫鍋。 - 保溫壺。 以上項目是否全數須依以上要求試驗 提案建議:由於各項商品的結構設計不同,對於需提供整台商品或僅提 供水路通過的橡膠組件,建議先以查詢單提供檢測實驗室判 定後送樣,並將查詢單內容列入型式試驗報告中說明。 決 議:依議題中提案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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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分局提案 基隆分局提案: 提案: 議題 1:依 96 年 5 月份會議記錄宣告事項 1,簡述如下: 【有關第 24 節 IEC61058 與 IEC60730 操作次數,若業者無歐規證書等次數證明,需隨產品試驗, 為加快審查發證時間,而請業者先附 「自我宣告符合測試次數證明書」 , 本局將先行審查及發證,惟發證後如確認該零組件不符合標準規定時, 依相關規定廢止該證書。】 本分局建議:1.停止適用。或 2.業者若附 「自 我宣告符合測試次數證明書」,則加訂核銷期限 2 個月的要求。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1.加訂核銷期限 2 個月的理由:若按照 96 年 5 月宣告事項的做法,這些 年運作下來,因無核銷期限,導致業者領到證書後,相關核銷程序已不 當一回事,慢慢拖,時間一久,承辦人員也會忘記。另配套措施若走到 廢止證書的途徑,相關行政作業也相當麻煩。 2.停止適用的理由:會走到「自我宣告符合測試次數證明書」這一步,通 常是技術文件已送來審查被抓到不符合次數要求,而業者又急著領證辦 理進口(貨已在船上)或節能標章(除濕機)等相關事宜,變相解釋是實驗 室試驗不夠嚴謹,應該是一開始試驗就要要求業者而同步進行隨產品試 驗事宜。且宣告事項之配套措施若走到廢止證書的途徑,那已進口的商 品是否須監督業者回收也是問題。所以建議「自我宣告符合測試次數證 明書」之配套措施,停止適用。 提案建議: 最好是先考量 1.停止適用的可行性,若不可行再考量 2.加訂核銷期限 2 個月的要求。 決 議:本局或分局驗證單位應於案件審查時,針對此類辦理先附「自我宣告符 合測試次數證明書」之案件的 TA 或 CI 號碼建檔,以作為每個月定期追 蹤消案管理。 京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議題 1:神明桌用神明燈(9405.40.90.00.6C)需依 CNS 14335+IEC60598-2-4 標準驗證,而燈座在公告之初規定需使用符合 IEC 60238 要求,因目前 大部分神明燈皆使用 E12 燈座,IEC 60238 標準內未有 E12 規格,所以 E12 燈座大部份僅取得 UL 認證,無法取得 IEC 認證。 提案建議:E12 規格神明燈燈座非 IEC 60238 所規定之燈座,是否可採 用 UL 認證燈座。 決 議:神明桌用神明燈商品驗證標準 CNS 14335+IEC60598-2-4 未規定不可使 用 E12 規格神明燈燈座 ,故 E12 規格神明燈燈座可依其標準辦理商品驗 證。有關燈座為燈具的重要零組件,故其燈座需通過本局 VPC、IEC 或 UL 等其他驗證單位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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