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
日期 | 2011-11-30 |
PDF下載 | 原始檔案下載 |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0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科長子文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曹剛維 (02-86488058 分機 622) 宣告事項: 宣告事項: 一、 數位電視僅具備SDTV接收功能者,其證書之有效期限超過一百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者,僅得使用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得申請延展;舊 證書具備HDTV及SDTV等兩項接收功能者請盡速辦理證書版次變更為地面 數位電視接收機基本技術規範(100年版)。 二、 1GHz以上之測試係依CISPR16-2-3 7.6.2節規定為主,測試距離為3米, 此距離和場地SVSWR之測試距離無關。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不接受 非實際3米測試距離之報告。 提案討論: 提案討論: 一、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ETC)提案: 說明: 依 CNS 14336-1 第 4.3.13.5.1 章節 除了在下述規定中允許外 , 設備必須依適用性參照 IEC 60825-1 、 IEC 60825-2 及 IEC 60825-12 加以分級及標示。設備為固有的 I 類雷射產品係指該設備不 含更高分類號數的雷射或雷射二極體,則不須雷射警示標籤及其他相關聲明 CNS 14336-1 條文 第1頁/共3頁 問題: 請問標準 CNS14336-1 第 4.3.13.5.1 章節雷射輻射標示要求,是否只針對設 備雷射量測大於第 1 級( 不含 Class I )才需要標示雷射等級? 亦或所有雷射產品均須依其適用性參照 IEC 60825-1、IEC 60825-2 及 IEC 60825-12 加以分級及標示; 如高於 I 類雷射等級的雷射產品ㄧ樣,須附加雷 射警示標籤及其他相關聲明 決議: 依標準CNS14336-1第4.3.13.5.1章節雷射輻射標示要求係指若系統內含有I類雷射 產品零組件且雷射不直接外露的情況下,系統外殼則不須標示,但若系統內部含有 高於I類雷射產品零組件則須在系統外部仍須標示上述警示及聲明。I類雷射產品或 模組仍須依照IEC 60825-1、IEC 60825-2及IEC 60825-12加以分級及標示。 Dell 臨時動議, 問題如下: 第2頁/共3頁 請問,目前貴局是否研議接受使用相關之符號於手冊及標籤上? 決議:目前國內標準不允許使用上述相關之符號於手冊及標籤,後續將與第一組探討研議 其消費者識別度和適用性。 第3頁/共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