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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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0 年 2 月 16 日 開會地點:電氣科技檢驗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新竹分局: 新竹分局: 一、99 年 2 月 6 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紀錄第三組宣告事項: 有關應施檢驗品目「電源線組」之電線未取得驗證(即電線本身非屬應施 檢驗範圍),而該電源線組依 CNS 10917 申請型式試驗報告時,因該電線 非屬第 3.3.1 節所列電線國家標準之規格,得由廠商檢附該電線其他試驗 報告或驗證相關資料,並逕由檢驗單位審核,且通過審核之電線資料應作 為「電源線組」試驗報告之內容。惟其他規定如額定電壓、額定電流仍須 符合相關要求。 因上述為檢驗技術問題,無須至第三組辦理專案,逕由受理試驗單位依檢 驗流程辦理。並請於會議討論該類電線(如無鹵電線、屏蔽電線)於資料 審核要求之內容為何,以求各型式試驗報告審核單位之一致性。 目前本局列管 12 款電壓介於 80~1000V 之電線電纜,其被覆,絕緣同材質, 且為 PE、PVC 或 RUBBER(橡膠)三種材質其中一個者。低煙無鹵(LSFH-Low Smoke Free Halogen)電線電纜目前尚非屬本局列管檢驗範圍,若應施檢 驗品目「電源線組」之電線使用該類未取得驗證(即電線本身非屬應施檢驗 範圍),而該電源線組依 CNS 10917 申請型式試驗時,該電線非屬第 3.3.1 節所列電線國家標準之規格。 廠商必須檢附上述 (IEC 61249-2-21 、 EN14582 、 HD21.14 、 JCS4501 、 JCS4509) 等證書或試驗報告予以證明所使用低煙無鹵材質電線 ,並逕由檢驗單位加測 構造(包含導體組成及截面積等)須符合 CNS 9827 花線安全電流, CNS 1364 裸軟銅單電線或 IEC 60228 絕緣電纜導體等相關檢驗標準規定,電源線組 之額定電流參照 CNS 9827 或 CNS 3765 表 11 (99 年 4 月份技術一致性會議 決議)規定標示,並將電線本體標示內容亦須於檢驗報告中註明,請本局指 定試驗室配合,以利本局驗證登錄審查及後市場管理。 第六組: 第六組: 一、100 年 1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1 件,符合。 第六組: 3 件,符合。 新竹分局:5 件,符合。 台中分局:2 件,符合。 台南分局:2 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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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分局:1 件,符合。 二、依據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30 日經標三字第 09930008500 號函公告修正 「應施 檢驗除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至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生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商品分類 號列 品 名 檢驗標準 電氣安規
CNS 3765(94 年版) IEC60335-2-40(2005-07) 電磁相容性

檢驗方式 型式認可逐批

除濕機(限檢驗單相交流 8479.89.10. 300V 以下,消耗電功率
00.8B

CNS 13783-1 檢驗或驗證登 (93 年版)

CNS 12492(99 年版)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

錄(模式二加 四或五或七)

型式認可逐批 CNS 3765(94 年版) 除濕機(限檢驗單相交流 8509.80.90. CNS 13783-1 檢驗或驗證登 IEC60335-2-40(2005-07) 300V 以下,消耗電功率 (93 年版) 錄 ( 模 式 二 加 00.4D CNS 12492(99 年版)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 四或五或七) 其他檢驗規定: 一、除濕機檢驗範圍:除濕機檢驗範圍由消耗電功率 5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 者擴增為消耗電功率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並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採型式 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 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 陳列銷售。 二 、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 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3 年 2 月 28 日止;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於實施日 期前取得者,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1 年 2 月 29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三、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依檢驗標準 CNS12492 (99 年版) 執行能源效率測試時,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0 年 2 月 28 日止。 四、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五、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3 條規定實施。 六、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七、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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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二)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八、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 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九、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一)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 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二)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 屬分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型式認可逐 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一、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最新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 訂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二、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三、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十四、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五、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三、依據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1 日經標三字第 10030001070 號函有關除濕機商 品之說明內容: 一、為配合能源局實施除濕機能源效率管制規定,有關應施檢驗除濕機商品 相關檢驗規定業經本局於 99 年 9 月 30 日以經標三字第 09930008500 號公告並自今(100)年 3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如附件) ,檢驗方式採行 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檢驗項目包括電氣安規(SAFETY)及電 磁相容性(EMC) ,該項公告內容可至本局網站 【http://www.bsmi.gov.tw/】 【公告 】項下查詢,或電(02)23431783 洽詢本局承辦人員王技士怡盛。 二、廠商對於原已取得之除濕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如 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基 準者,本局將於上述實施日期後廢止該取得之證書。 四、依據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1 日經標三字第 10030001071 號函有關除濕機商 品之說明內容: 一、為配合能源局實施除濕機能源效率管制規定,有關應施檢驗除濕機商品 相關檢驗規定業經本局於 99 年 9 月 30 日公告修正,並將自今(100)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如附件) ,請貴單位再次加強對轄區內相關廠 商進行宣導,並針對型式分類、型式試驗及申請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程 序等規定向廠商說明,敦促廠商及早辦理相關檢驗事宜,以順利推動是 項商品檢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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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貴單位通知轄區廠商對於原已取得之除濕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 品型式認可證書,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基準者,本局將於上述實施日期後廢止該取得之 證書。 三、廠商為因應前揭公告修正事項而辦理證書換發,其換證之費用,不予 收取,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轉換時,如尚有辦理系列增列、證書延 展或其他異動情形,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 SGS 提案: 提案: 議題 1:通過 IEC 60335-2-80,第 22.11 節測試的風扇保護網壓(夾)扣裝置, 是否還需要使用螺絲或其它方式來固定保護網?

提案說明: 依據 CNS 3765,第22.11節,來驗證不可分離部件,而在 IEC 60335-2-80 修改如下: 22.11 Modification: The 50 N force is not applied to clips used to fasten fan guards. Instead, a force of 15 N is applied in any direction to the clips in an attempt to release them. 以 15N 推力及拉力在風扇保護網的壓(夾)扣裝置測試,如果在各 個可能方向不會被推開或拉開,應可被視為不可分離部件。 SGS 建議: 建議依據 CNS 3765 及 IEC 60335-2-80,第 22.11 節,以 15N 的拉力及 推力測試來判斷是否為可接受的風扇保護網的壓(夾)扣裝置,而通過 此測試的壓(夾)扣裝置,可以不用再追加使用螺絲或其它固定裝置。 ETC 建議:贊成 SGS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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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分局建議:此議題於 94 年 3 月(第 7 案)曾決議過,只是當初案由是 以 50N 無法推開或拉開壓扣裝置,則該護網視為不可分離部件。 認同 SGS 所提案:15N 無法推開或拉開壓扣裝置,則該護網視為 不可分離部件。 台南分局建議:依 94.3.15 一致性會議決議 ( 機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提 案 ) 提案議題:一般家用電風扇之前後護網是否須網夾固定物加 以固定前後網,提請討論。 事由說明:現有一案在台南分局審查中,因無網夾固定物, 而被視為可分離的零件(detachable part),亦被 要求加上網夾固定物且須使用工具拆卸方式,依 [標檢(89)六字第 6002409 號]有說明辦理。 建議說明:此一方式,似有值得再提出討論說明,依標準 CNS 3765 第 2.7.1 非可分離的零件(Non-detachable part)定義: 「只能藉由工具之協助而移開或打開 的零件或能承受第 22.11 節測試的零件。」,該 產品鐵網能承受第 22.11 推拉力量 50N,即應被 視為非可分離的零件(Non-detachable part),固 不須再提供鐵網夾固定物以工具拆卸方式固定。 若無法承受第 22.11 推拉力,則視為可分離的零 件(detachable part),才須要提供。 決議:將不符合 22.11 節之推拉力試驗之固定鐵網之任何壓 扣裝置全部鬆脫後(視為無該固定物),對鐵網實施推 拉力試驗,不脫落者,可以使用不須工具得以拆卸之 方式固定。 結論 : 維持 94.3.15 一致性會議中 , 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提案之決議 , 並依 CNS 3765 及 IEC 60335-2-80 第 22.11 節規定, -風扇保護網的壓(夾)扣裝置以 15N 的拉力及推力; -風扇保護網以 50N 的拉力及推力測試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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