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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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0 年 3 月 10 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第三組: 第三組: 本組預定今年公告變更新版 CNS 10917-1,與現行標準檢驗項目內容主要差異有 二項: 一、為刪除額定電流 11A 規格(現行標準為 11A 及 15A 規格)。 二惟需加測過載保護裝置部份(預定將標準修訂為強制加裝過載保護裝置), 目前第一組正依 IEC 60934 修訂過載保護裝置之相關國家標準,待相關國家 標準修訂程序完成,本組將完成後續標準變更公告適宜 (預定今年底或明年 初實施)。 為因應上述措施,本組預定三月底或四月初召開會議討論,以下幾點請各分局 (尤其專業試驗室)及各試驗室配合收集以下相關資訊於 100 年 3 月 20 日回復: 一先就 IEC 60934 部份,了解熟悉檢驗方法並評估試驗能力與檢驗設備。如有 發現任何問題,一併提請討論。 二請收集轄區內電源線製造廠或進口商之資料(名錄)及通知轄區內電源線製 造廠或進口商上述資訊,並與廠商溝通,彙整其意見於後續召開會議時討 論。相關資料請寄至第三組丁小姐(電子郵件:ling.ding@bsmi.gov.tw 聯絡 電話:02-33432264),以備未來開會連絡之用。 第六組: 第六組: 一、100 年 2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共 4 件,3 件符合,1 件不符合(改善中)。 第 六 組:共 3 件,2 件符合,1 件試驗中。 新竹分局:2 件,符合。 台中分局:2 件,符合。 台南分局:2 件,符合。 高雄分局:1 件,符合。 二、除濕機 100 年 3 月 1 日起能效新規定,各分局回報未符合案件 基隆分局:轄區無除濕機案件。 第 六 組:共 4 件,因業者沒來變更標準,已廢止證書。 新竹分局:共 1 件, 1 件變更投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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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分局:經查本分局轄區之除濕機,皆已符合新能效規定。 台南分局: 2 件符合,未符合案件已廢止證書。 高雄分局: 3 件不符合,已辦理新能效改善變更。 程智科技提案 程智科技提案: 提案: 議 題1:在100年1月5日的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中,電子檢驗中心議 題1的結論:商品整體為金屬者,不適用於『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 飲用水容器塑膠部分要求。 有關適用IEC 60335-2-15 的產品,尚有奶瓶消毒器(下圖) ,其結構較 不同於金屬保溫餐盤時,是否仍須符合『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中有 關塑膠類之相關規定。
整 體 外 部 大 多 是 塑 膠 材 料 盛水盤為加熱產 生蒸汽之傳導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奶瓶消毒器其加熱方式僅在盛水盤傳導熱後,產生蒸汽來達到對奶瓶消 毒之功能,商品整體大多是塑膠配件,雖有蒸汽接觸塑膠材料,但加熱 過程並不會直接與食品有接觸到,建議奶瓶消毒器得免測試『食品器具 包裝衛生標準』中有關塑膠類之相關規定。 現場議題之樣品,並補述奶瓶消毒器之功能與使用方式,依使用說明書 將盛水盤加水 100ml 後,消毒過程均在盛水盤(金屬盤)中煮沸產生水蒸 汽,直到盛水盤的水完全蒸發完畢即停止加熱,擴散於奶瓶消毒器內之 水蒸汽為盛水盤(金屬盤)沸騰上昇的水蒸汽,蒸汽碰到塑質材料及外蓋 後,應該只會沾附或擬結成水珠樣,故使用過程中應該不會是由塑質材 料或塑膠外蓋上產生或溶出不適當物質的水蒸汽轉而跑到奶瓶中,且無 直接食用或飲用之情形,應該判定不執行溶出試驗。 台南分局意見: 台南分局意見: 建議對於奶瓶蒸汽消毒鍋之溶出試驗,判定為不適用。理由如下: 1.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食品器具,係指直接接觸於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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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法所稱食品容器、包裝,係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 之容器或包裹物。 奶瓶蒸汽消毒鍋之各組件未與飲用水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直接接觸, 不適用「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2.以奶瓶蒸汽消毒鍋之正常使用狀態(以消毒後奶瓶為食品容器,盛裝 液體食用)考量,消毒後奶瓶因蒸氣附著殘留物質之量很有限且正常 使用時會裝入液體(水、乳品等)經稀釋後之濃度極低。 風險應不致高於整體為金屬材質之電壺(電熱管入口處有墊片)或陶 瓷煎藥壺(電熱盤有墊片) ,應可比照 96.02.07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 致性研討會記錄二、台南分局提案議題 2.決議 B.同意免測(如下)。

第六組化學科意見: 第六組化學科意見: 1.本產品因有溢流孔為非盛水容器,無法依 96 年一致性會議決議之溶 出試驗方法(即蒸餾水八分滿煮沸 30 分鐘,取檢液執行分析)進行 檢測,且因正常操作所加蒸餾水(約 50ml)將因加熱大部分化為蒸 氣逸出,無法冷卻收集試驗所需之檢液體積(約 400ml),故歉難依 以往慣例盛八分滿水檢測。 2.經評估較可行之試驗方法為依國家標準 CNS 12221 「食用器具、容器、 包裝之衛生檢驗法–塑膠類(分類規定) 」之規定,就非盛水塑膠容 器可依不同塑膠材質剪切試樣,以試樣表面積每 c ㎡為單位,加入浸 出用溶劑 2ml,所得檢液再予執行溶出試驗(試驗條件 95℃,30 分鐘) 之項目。 3.本案試樣有 3 種不同塑膠材質 ,將依上開原則分別依不同材質執行高 錳酸鉀消耗量、蒸發殘渣、重金屬以鉛計、著色劑、甲醛、酚等 6 項溶出試驗項目 ,目前正與廠商及其他試驗室進行討論檢測方式是否 可行及相關收費等問題。 4.請第三組針對台南分局的意見 ,判定並回復本組本案奶瓶蒸汽消毒鍋 是否屬「 「食品衛生管理法」 」要求器具。 第三組意見: 三組意見: 有關奶瓶蒸汽消毒鍋商品是否適用須加測 「塑膠材質溶出試驗」 項目部分, 本局於 96 年 1 月 5 日所訂定 IEC 60335-2-15 第 32 節區域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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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內容,係引用衛生署頒訂之「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中有關塑膠類 之相關規定,如考量依該標準之母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 條及第 5 條針對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定義,係指直接接觸於食品或食品添加 物之器械、工具、器皿、容器或包裹物,則奶瓶蒸汽消毒鍋商品似非屬 「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 適用之範圍;倘以此原則認定該衛生標準適 用之範圍,則適用 IEC 60335-2-15 之應施檢驗商品是否須加測「塑膠 材質溶出試驗」項目,似應依個別商品之功能、設計、材質及使用上是 否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判定,至於該原則是否妥適,仍需徵詢各 分局及試驗室之意見作一致性決議。 結 論:依第三組所述「 依第三組所述「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條及第5 條及第5條針對食品器具、 條針對食品器具、容器及 包裝之定義, 包裝之定義,係指直接接觸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 係指直接接觸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 工具、器皿、 器皿、 容器或包裹物。 容器或包裹物。經會議初步討論本 經會議初步討論本議題奶瓶蒸汽消毒鍋商品非屬 議題奶瓶蒸汽消毒鍋商品非屬「 奶瓶蒸汽消毒鍋商品非屬「食品 器具包裝衛生標準」 適用之範圍。 廠商對此判定仍有疑慮時 對此判定仍有疑慮時, 器具包裝衛生標準 」適用之範圍 。若廠商 對此判定仍有疑慮時 ,可提供 商品目錄向本局第三組提出申請查詢核判是否為其標準適用範圍。 商品目錄向本局第三組提出申請查詢核判是否為其標準適用範圍 。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議 題1:廠商產品為適用IEC 60335-2-15的優格機(下圖) ,其主要功能為提供 一適當的環境溫度來使牛奶發酵,是否仍須符合『食品器具包裝衛生 標準』中有關塑膠類之相關規定。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 優格機產品,內部玻璃瓶容器為加入鮮乳使用,依靠外部加溫達到發酵 效果,量測其水溫只有 40℃~50℃左右,不具有加熱液體至 95℃以上功 能,理應無因沸水接觸塑膠而產生溶化進而與飲用水接觸之疑慮,現如 以 『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 檢驗則與廠商的設計理念與使用者使用模 式有很大的出入,故建議得免測試『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中有關塑 膠類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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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經會議初步討論圖中 經會議初步討論圖中優格機 圖中優格機應 優格機應需執行衛生署頒訂「 需執行衛生署頒訂「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 準」中有關塑膠類之相關規定。 中有關塑膠類之相關規定。若廠商對此判定仍有疑慮時 廠商對此判定仍有疑慮時, 對此判定仍有疑慮時,可提供商 品目錄向本局第三組提出申請查詢核判是否為其標準適用範圍。 品目錄向本局第三組提出申請查詢核判是否為其標準適用範圍 。 議題2:1.當空氣調節機之室內機為埋入式時,是否可依公告內容由廠商自行宣 告該室內機為無風管型,依CNS14464進行試驗 ? 2.當空氣調節機之室內機為埋入式時 ,由廠商自行宣告(或廠商未自行宣 告)該室內機為風管型與無風管型皆可時,是否須依CNS14464與 CNS15173進行試驗,亦即分別測試零機外靜壓與最低10Pa之機外靜壓 之能力與EER ?

提案建議: 1.埋入式空氣調節機判定上應屬接風管型,應依CNS15173規定之”接風管 型”實施試驗。 2.當空氣調節機之室內機為埋入式時 ,由廠商自行宣告(或廠商未自行宣 告)該室內機為接風管型與無風管型皆可時,僅需CNS15173進行試驗, 亦即僅需量測最低10Pa之機外靜壓下之能力與EER。 大電力意 大電力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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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從外觀及結構上可明顯判定屬接風管型,就不應由廠家自我宣告, 應由試驗室來判定。 2.無室內機可為無風管或有風管型之室內機,就無同一台內機同時做有 風管及無風管標準之問題。 3.本中心認為試驗室應確實規範廠家內機機型定義,否則檢測不過就宣 稱本內機為有風管型或為得較高COP值所以宣稱為無風管型機型,如 此就有失公平性。 結 論:採大電力試驗中心建議, 採大電力試驗中心建議,因無室內機可同時為無風管或有風管型之室內 機,故由外觀及結構上可明顯判定屬接風管型, 故由外觀及結構上可明顯判定屬接風管型,就不應由廠家自我宣告, 就不應由廠家自我宣告, 應由試驗室來判定。 應由試驗室來判定。 台南分局提案: 台南分局提案: 議 題 1:依「 電 機 電 子 類 商 品 指 定 試 驗 室 特 定 規 範 」第 7 條:測試報告應 完整反映所依據標準或技術規範之要求 ,報告內容及附件另須包含下列 各項: 一執行測試時所使用之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 二電路圖或接線圖或機板銅軌圖。 三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四產品外觀及其重要內部結構或零組件之相片(圖)。 五、中文使用說明書。 請討論下述之項目之一致性做法: (一)對於第一項之「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列表,當有多組相同設備 時,是否需註明執行測試時所使用之檢驗設備? (二)對於第一項之「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列表,是否需顯示校正日 期及有效期限?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依「 電 機 電 子 類 商 品 指 定 試 驗 室 特 定 規 範 」第 7 條:測試報告應完整 反映所依據標準或技術規範之要求,報告內容及附件另須包含下列各項: 一執行測試時所使用之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故建議回歸特定規範要 求,報告內容及附件應載明測試使用之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多組相同設 備時,需註明執行測試時所使用之檢驗設備。 (一)對於檢驗設備之校正日期及有效期限無需顯示,由指定實驗室之 管理系統管制即可。 說明:經以 E-mail 徵詢各分局意見彙整如下: 新竹分局意見: 新竹分局意見: 1. 目前單位內部審查商品驗證登錄報告 ,針對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列表 方式,如有多組相同設備時,可接受(必需註明)用勾選方式顯示使用 那一台設備量測。 2. 另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列表,是否需顯示校正日期及有效期限,校正 狀況由該試驗室自行管控,未強制要求顯示。 基隆分局意見: 基隆分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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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本課審查儀器一覽表,以前比較認真會注意相關校正日期,至於 實驗室用何種儀器試驗,就沒太關心,而現在只要實驗室有附儀器一 覽表就好,已流於形式。 2. 「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 列表,是否需顯示校正日期及有效期限?本 課認為有校正日期就好,因為曾經聽過"校正無有效期限",而 1 年校 正 1 次是規定吧。 台中分局意見 台中分局意見: 1. 回歸特定規範要求 ,報告內容及附件應載明測試使用之檢驗設備名稱 及編號。 2. 檢驗設備之校正日期及有效期限無需顯示 ,由指定實驗室之管理系統 管制即可。 結 論:對於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列表有多組相同設備時 對於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列表有多組相同設備時, 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列表有多組相同設備時,以勾選註明執行測試 時所使用之檢驗設備。 時所使用之檢驗設備 。 議題 2:依 99.3.10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會議決議 第 17 頁台南分局提案議 題 1 之(1)決議:經廢止驗證登錄之型號者(含結構相同之其他型號) , 不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須重新至指定實 驗室取得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 辦理系列申請或重新辦理驗證登錄 。 請討論對於"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之要求為完整全項型式試驗報告 或接受系列差異之型式試驗報告。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1.不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須請廠商至指 定實驗室重新取得新測之型式試驗之報告始可受理。(包括違規商品 自行變更設計)。 2.若主機型廢證時須完整全項型式試驗報告 ;倘若只廢系列時則僅須加 測差異之型式試驗報告即可。 台中分局目前作法: 台中分局目前作法 : 1.不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須請廠商至 指定實驗室重新取得新測之型式試驗之報告始可受理 。(包括違規商 品自行變更設計)。 2.若主機型廢證時須完整全項型式試驗報告;倘若只廢系列時則僅須 加測差異之型式試驗報告即可。 基隆分局意見 意見: 基隆分局 意見 : 我們尚未遇到類似的問題,初步認為,若 PCM 可查出該型號被廢止過,且 自動檢核於以往有申請過則應以完整全項型式試驗報告來申請系列吧。 新竹分局意見 意見: 新竹分局 意見 : 應重新提出完整全項型式試驗報告。 結 論:第五組表示 第五組表示: 因商品檢驗法第 :因商品檢驗法 第 42 條 1,4,9 款被廢止驗證登錄者及商品驗 項規定, 再辦理商品驗證登錄辦法時, 證登錄辦法 4 條 3 項規定 ,再辦理商品驗證登錄辦法時 ,不得檢附原試 驗報告作為符合性評鑑文件。 其條文之構成要件為被廢止, 不論被廢止 驗報告作為符合性評鑑文件 。其條文之構成要件為被廢止 ,不論被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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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為主型式或系列型式, 者為主型式或系列型式,欲再申請重新 欲再申請重新增列 重新增列時 增列時,皆須檢附全項完整之型 式試驗報告, 式試驗報告,而不再採原報告之內容。 而不再採原報告之內容。倘非如此, 倘非如此,證書名義人若以一不 會生產之型號作為主型式, 會生產之型號作為主型式 ,則被廢止的系列型式只須永遠加測系列差異 報告。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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