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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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489256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0 年 5 月 18 日 開會地點:電氣科技檢驗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事項: 第六組: 第六組: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 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 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 議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 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決議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 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有關 100 年 4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研討會」公布事項中,請各分局及 本局驗證單位(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台灣大電力試驗中心及精密機械發展中 心)依據第三組標三字第 10030001930 號函辦理清查各單位案件: (一)廠商對於原已取得之冷氣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如適用檢驗範圍分別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或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之能源效率基準者,本局將於上述實 施日期後廢止該取得之證書。 (二)本局原公告應施檢驗範圍及本局 99 年 6 月 3 日公告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列屬應施檢驗範圍之空氣調節機,其中屬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 部分,以 CNS 15173(97 年版)機外靜壓值 0Pa 執行冷氣能力測試者, 應於 100 年 7 月 1 日前以 CNS 15173(99 年版)機外靜壓值 10Pa 以上或廠商自行宣告其值大於 10Pa 以上者辦理重新測試並經原驗證 單位確認符合,如未能於該期限內完成者,其原取得之商品驗證登 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適用至 100 年 6 月 30 日止 。於 該期限前已以新修訂之 CNS 15173(99 年版)規定之機外靜壓值 條件執行冷氣能力檢驗者,不在此限。 各單位回復依第三組來文辦理清查,至今清查結果如下所述: 基隆分局:轄區無空氣調節機之廠商。 第六組及新竹分局:所有商品型式試驗認可證書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含新 申請、系列、延展、甚至核備案均審查能效,以免遺漏, 且執行一年以上,故紙本送審案若與能效無關者,均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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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評頁註記。 台中分局:經查本分局轄區目前並無空氣調節機之有效證書。 台南分局:調整證書效期至 99.12.31 日,證書到期失效。 未發現有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認可之證書。 高雄分局:高雄分局生產空氣調節機廠商均已依新檢驗標準檢驗,無廠商需 廢止證書。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不符合 100 年能源效率者已全部撤銷證書,今年以前 (100 年)本中心並沒有發過有風管式冷氣機。 台灣大電力試驗中心:100.01.01 新能效:本中心作法如同第六組,因驗證 案件審查能效已執行一年以上,故已清查完成。 100.07.01 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機外靜壓值不符合 10 Pa 以上證書,目前廠商補測中。 四、100 年 4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3 件,2 件符合,1 件疑似不符合(業者自行退件 ,審查費未退還) 第 六 組: 3 件,符合。 新竹分局: 8 件,符合。 台中分局: 1 件,符合。 台南分局: 3 件,符合。 高雄分局: 1 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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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提案: 議題 1:廠商有一產品為多功能食物處理/感應鍋(產品對角線直徑小於 1.6m), 產品照片如下所示。 主要功能為利用 IH 原理進行加熱,以及利用馬達帶動刀片做食物處理, 而且這二個主要的功能可以分開及同時正常操作。 廠商的疑問是:本產品除了要執行 CNS 13803 表 3a 的測試之外,是否 還需要執行表 4 的測試? 該產品在歐洲進行測試的方式是--IH 的部分引用 EN 55011 的 Table 3a 進行測試,至於馬達帶動的部分,則引用 EN 55014-1 進行測試,是否 本產品的 BSMI 之 EMC 測試也比照歐洲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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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意見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意見: 意見: 該產品屬第 2 組乙類之產品應需執行 CNS 13803 表 3a 的測試之外,還 需要執行表 4 的測試,但該產品另一功能--攪拌馬達,應加測 CNS 13783-1 之標準 台南分局意見: 台南分局意見: 此為複合性產品,EMI 檢驗標準應為 CN S13803+CNS 13783-1,至於 CNS 13803 若為樣品大於 1.6m 因表 3b 已試驗所以不再要求表 4 的磁場場強 (因為表 3b 斜率下降較大) 若小於 1.6m 因表 3a 測試單位和表 4 磁場場 強不同,建議要測試表 4 中 30M~1GHz 的 10m 要量測(不管樣品大於或 小於 1.6m)。 基隆分局意見: 基隆分局意見: 一般電磁爐表 4 也要試驗,只是 0.1530MHz 不試驗而已,10M 電場 30 1000MHz 要試驗,既然複合性產品有 IH 功能,要引用 CNS13803 我認 為 CNS 13803 應要全測,認為 CNS13783-1 可不用測 結 論 : 此多功能食物處理/感應鍋其功能具有電磁感應加熱及馬達帶動刀片做食 物處理,具分開及同時操作功能下: 1.馬達帶動刀片做食物處理功能應操作依據 CNS 13783-1 測試。 2.電磁感應加熱功能操作應參考 CNS 13783-1 第 1.3 節及 7.2.1 節的多功 能設備,執行 CNS 13803 第 5.1 節「端點電壓干擾測試」 ,其測試值應 符合表 2c「電磁感應烹調器具之電源端點干擾電壓限制值」 、第 5.2 節 「電磁輻射干擾測試」其測試值應符合表 3a「在環繞待測物之 2m 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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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線所感應的磁場電流限制值」 (本案例待測物對角線尺寸小於 1.6m )及表 4「第二組乙類設備在測試場地測量之電磁輻射干擾限制值」之 電場 10m 試驗(30M~1000MHz)。 3.兩種功能同時操作者,需符合上述第 1 點及第 2 點要求。 4.經查 91.12.20 經標字第 09104630930 號及 95.9.11 經授標字第 09520050480 號公告其他檢驗規定中規定:複合性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 檢驗標準之規定。 複合性功能產品歸屬之 c.c.c.code 判定不易,應先請業者向國貿局查 詢確認歸屬之 c.c.c.code 再依該號列之公告標準檢驗。 -原則上依公告之其他檢驗規定 :複合性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 之規定 , 執行相關公告標準之測試 。 報告及證書之依據標準均予列出 。 -若公告標準已有多功能設備之條文,則依據標準條文執行加測即可。 報告及證書之依據標準僅列出公告標準即可。 報告內容應分項說明 CNS 13783-1 及 CNS 13803 執行電磁感應加熱及馬 達帶動刀片做食物處理功能的測試結果 ,而本產品的報告封面頁測試標 準則以本局第三組公告的 CNS 13783-1 為其依據標準。 亞信檢測提案: 亞信檢測提案: 議題 1:捲髮器外觀如下圖,加熱器放置在捲子中留下兩條引線,下方為母座 使用的接線方有兩種(接線方式 A 及接線方式 B). 捲子及母座是否仍須符合CNS3765 24.1.5 章節要求電器用耦合器 (appliance couplers)須符合IEC 60320 測試項目。 或是只須符合CNS3765 24.4中的加熱元件的終端裝置之插頭及插座與用 於超低電壓電路之插頭及插座,不得與IEC 60083, 與IEC 60906-1所列 之插頭及插座或與IEC 60320-1的標準表單相符之連接器與電器用插接 器可互換。 外觀圖1(捲子) 母座(有兩pin插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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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線方式A: 其插接器連接電源為交流電源且屬IEC 60320-1極形

接線方式B: 其插接器連接電源為直流電源且非屬IEC 60320-1極形

提案意見 提案意見: 意見: 接線方式A:其插接器連接電源為交流電源且屬IEC 60320-1極形,需執行 IEC 60320-1試驗。 接線方式B:其插接器連接電源為直流電源且非屬IEC 60320-1極形,無需 執行IEC 60320-1試驗。 依照19.11.1 的低功率線路 (10W以下) 的要求在低功率零件(商品消耗電 功率為25W,共有8個加熱器,每一個heater約只有三瓦)兩端作短路試驗 及符合29章要求的沿面距離及空間距離即可。 結 論 : 1.接線方式 A : 其插接器為連接交流電源者 , 需符合 IEC 60320 或 CNS 6797 要求。非標準極形之插接器,依 IEC 60320 或 CNS 6797 執行隨產品檢 驗。 2.接線方式 B : 其插接器為連接直流電源者 , 因非屬 IEC 60320 或 CNS 6797 適用範圍,視為電器之一部份,依據 CNS 3765 評估符合性即可。 3.符合第 19.11.1 節之低功率電路 ,僅可免除第 19.11.2 節電子電路異常 之測試,標準其他章節之要求仍應評估其符合性。 4.非屬 IEC 60320 或 CNS 6797 適用範圍之插接器之極形尺寸應符合 CNS 3765 第 24.4 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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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分局提案 新竹分局提案: 提案: 議題 1:分離式電源線組(CNS 10917-3),其負載側若為 IEC 60320-1 之 C5、C7、 C13 等型式,是否需依 CNS 10917 第 6 節標示額定容量(W)? 若要標示,其標示位置是在電源側?還是負載側?(參照 CNS 10917 第 6.2 節) 提案意見: 提案意見 : 目前分離式電源線組已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電腦用 POWER CORD, 大多僅標示額定電流,未標示額定功率,期望在本次會議做成決議,以 便測試及審查取得共識共同遵守。 台南分局意見: 台南分局意見: 1.CNS 10917-3 第 7 節依 CNS 10917 第 6 節之規定,故應依 CNS 10917 第 6.1(2)節標示額定容量(W)。 2.標示位置依 CNS 10917 第 6.2(1)節規定,應在電源側。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意見: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意見 : 有關分離式電源線組( CNS 10917-3) 連接器極型為 IEC 60320-1 C5,C7,C13…等極型產品. 在未危及安全考量下 建議無須標示瓦特數於產品上,原因如下: 1.CNS 10917-3 規範之負載側為 CNS 690 或 CNS 6797 者 (見標準表一 及表二). 2.依據 IEC 60320-1 第 8 章 “標示(Marking) ” ,無標示瓦特數規定. 3.參考國外 CB 電源線組(cord sets) 適用 IEC 60799 規定 插頭+連接 器(IEC 60320-1)時, 亦無須標示瓦特數. 六組意見: 第六組意見 : 1.CNS 10917 標準第 3.2 節插接器 : 電源線組所使用之插接器應符合 CNS 690 及 CNS 6797 之規定,其標準未考慮其電源線組的插接器會使用 非 CNS 690 及 CNS 6797 以外的 IE C60320-1 之插接器 , 而 IEC 60320-1 標準無標示功率要求。 2.分離式電源線組若使用 IEC 60320-1 極形,應依 IEC 60320-1 規定即 可,其前端插頭已依 CNS 690 標準要求標示,已能滿足標示要求。 3.新竹分局應建議第一組儘早調和 CNS 10917 標準,不應於尚未調合的 標準上要求,如此會造成廠商困擾,建議 CNS 10917 標準調和完成後, 再依據標準規定要求。 結 論:目前本局正在辦理 CNS 及 IEC 配電器材的標準調和,在標準未完成調和、 修訂及公告程序前,須依現行公告標準執行商品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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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檢驗科技、 台灣檢驗科技、大電力及京鴻科技提案 大電力及京鴻科技提案: 提案: 議題:最近常常有廠商在詢問「支架燈或層板燈」的類似燈具,此種串接的結構 是否可以被接受,而在 97 年 2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研討會議題及決 議中有討論類似議題如下:

本局及指定試驗室意見如下: 本局及指定試驗室意見如下: 1.防電擊保護建議 1.防電擊保護建議: 防電擊保護建議: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輸出端如果使用這種公的插接器,是會有觸電的危險。如果平常不使 用該輸出插接器串接另一個燈具,用螺絲鎖住保護蓋,是安全的。 但是串接使用後,很容易就可以將互連電源線連接器分開,此時就成 為可分離式部件。 2.依據 CNS 3765 第 8 章節,防電擊保護,徒手可以拆除的部件移除後, 還是不能接觸到帶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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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電力所提第 2 點,經查標準,安裝好之後,無法徒手移開,應 該是可行的。家電標準裡提到,在說明書提到必須以工具才能移開的 部件,也是視為可分離部件。但是燈具標準並沒有特別提到,應該可 行。 3.若燈具兩邊皆為公頭,未接電源的一端需使用工具方能開啟。其要求 已符合防電擊保護的規定,惟在維修更換燈具或再行串接燈具時,未 先關閉此燈具電源,則有觸電的危險,故建議往後申請的廠商案件應 加強下列警語要求: (1)在燈具上加上警語: 燈具安裝或重新拆卸安裝前,應先將家裡配電盤上的總開關斷 電,在安裝或重新安裝之後,一定要將末端電極保護蓋蓋上後, 才可送電。 (2)在輸出的公頭插座旁加上警語,指出沒有保護蓋時,裡面的金屬 插針帶有危險電壓,不可以觸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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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電力試驗中心 大電力試驗中心: 試驗中心: 若搭配相關防電擊保護之結構不應禁止兩邊公頭之結構 ,例如加裝防 拉扯構造或需工具方能鬆脫等..(如附圖)。

中繼線以線扣固定於安裝表面上以防止脫落及觸電危險,並於安裝說 書中說明安裝及注意事項。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1.燈具部份雙頭安裝 appliance inlet , 當其中一端使用分離式電源 線組接上電源時另一端有觸及帶電部危險. 2.關於這議題以 ETC 的立場加警語並不能解決 CNS 14335 第 8.2 章的 2. 問題, 所以 ETC 以燈具組的立場我們建議之後新作的案件還是要求 客戶要用一公一母的端子連接, 因為這也會牽涉到插接器的問題. 麻煩 BSMI 針對這問題重新評估, 因為在防電擊保護在國外除非是 針對 skill person(IEC 62368-1 or 60065)能進入的廠所可能有警 語的方式來解套 , 否則以燈具來說標準, 完全沒有提到這點, 在國 際上也沒有這樣作的, 以上為目前 ETC 燈具實驗室的小小見解 8.2 防 電 擊 保 護 當 燈 具 在 正 常 使 用 下 安 裝 並 完 成 配 線 時,以 及 當 更 換 光 源或起動器而須打開燈具時,皆不得觸及帶電零件。 8.2.6 蓋 子 及 其 它 防 電 擊 保 護 的 零 件 須 有 足 夠 的 機 械 強 度 而且須固定良好以防止正常使用時鬆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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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分局 台南分局: 就防電擊結構而言,該類燈具亦應符合 CNS 14335 第 8 節防電擊之要 求。 除光源及部分燈座零件外,拆除所有能以徒手拆除之零件後,仍須符 合防電擊之要求。 2.插接器 2.插接器要求 插接器要求建議 要求建議: 建議: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該燈具是以插接器來串接燈具,輸入市電的插接器是公的(插刃會外 露) ,因為是 IEC 60320-1 的標準型式,當電源線端的連接器插入後, 是絕對安全的。 IEC 60320-2 裡有 Sheet D,2.5A appliance outlet,帶電體絕對不 會被觸及,安全沒問題。就像電腦後面,有的提供一個輸出插接器給 電腦螢幕使用一樣,是絕對安全的。 大電力試驗中心 試驗中心: 大電力 試驗中心 : 插接器須符合 IEC 60320 相關要求。 京鴻科技 科技: 京鴻 科技 : 1.支架燈(櫥櫃燈)若使用插接器作串接時需使用公插接器(作為電源 輸端)+母插接器(作為電源輸出端),此種燈具結構本已不符合燈具 安規要求,國外也不允許有此中燈具結構。 2.插接器需符合 IEC 60320 標準要求(插接器本體標示也需符合) 3.電源線組及中繼電源線組需符合 BSMI 認證要求,不能插頭有 BSMI 認證電源線組就不做測試。 4.若使用插接器作串接時,認證時需提供電源線組及中繼電源線組相 關認證資料 5.原有通過之雙邊公型插接器之燈具,應在證書到其後停止延展。新 申請案應不允許雙邊公型插接器之燈具 台南分局: 台南分局 : 1.該燈具之串接用外部導線若使用符合電器用插接器標準(如.IEC 60320、CNS 6797)之插接器,則 connector 或器具用插頭應視為符合 防電擊之要求。 2.該燈具之串接用外部導線若使用非標準極型之插接器,則 connector 或器具用插頭、appliance inlet 或器具用插座等,依 CNS 14335 評 估符合性(含第 4 節構造、第 8 節防電擊...等要求)。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 1.附贈串接線 (白色) 兩端使用 C7 規格, 與目前公告使用電源線組 標準 IEC 60799 第 3.2 節 連接用電源線組 ( interconnection 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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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 )組裝規定不符.標準中敘述一端須符合連接器(connector , IEC 60320-1) + 插頭連接器(plug connector IEC 60320-2-2) 3.2 interconnection cord set Assembly consisting of one cord with one non-rewirable plug connector andone non-rewirable connector, intended for the interconnection of the electrical supply from one electrical appliance or equipment to another. 2.建議燈具或電器上,以 IEC 60320-1「 1 公 1 母」結構設計.以免零 組件無法符合相關規範. 3.附件串接頭非屬 IEC 60320-1 標準極型(Non-standardized appliance coupler), 此標準內無串接頭檢驗規定. 分離式電源線組結構組成應為插頭+電線+電器用連接器 (或單口 CNS 690 插座) , 附件中雙頭連接線組並不符合分離式電源線組規 定. 使用於兩燈具(或設備)間串接的電源線組(互聯式) 結構組成應為 連接器(C7) +電線 (60227 IEC 52 等級以上) + 插頭連接器 (standard sheet C)

結 論:本局已辦理此類產品專案市購,待試驗完成後,將全面檢討其商品安全 性和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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