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
日期 | 201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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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ii+bJk : 10051f;~tT;fi!2$-&3&1fk44k 4# .$&A / # $$- 3 $# : r$.&,dg 02-86488058&$$253 S @P I+ : c h i p . chen@bsmi. gov. tw 1 8 & 02-86489256 +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100 年 6 月 16 日 開會地點:電氣科技檢驗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陳技正振雄及李技正其榮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事項: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 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 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 議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 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決議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 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100 年 5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 共 4 件,3 件符合,1 件不符合 。 第 六 組: 3 件,符合。 新竹分局: 3 件,符合。 台中分局: 2 件,符合。 台南分局: 3 件,符合。 高雄分局: 1 件,符合。 SGS 提案: 提案: 議 題 1:有一個手持式按摩器,因為按摩頭可以更換,將可分離部件移開後, 其運動部件會外露。 經實際測試,該部件不會傷人手部,但會將頭髮捲入。 由於廠商只願意讓照片在討論時可以參考,但是不願意讓其它廠商看 到,因此附件提案裡不附上照片,而會將該商品帶到會中提供討論。 依據 CNS 3765 第20.2節: 電動器具之運動部件(moving parts), 應妥為安置或予以圍蔽(enclos ed)以提供適當的防護,避免使用者在正常操作時受傷。 保護用的外殼、防護設施或類似部件,應屬不可分離部件並具有適當的 機械強度。 依據 IEC 603356-2-32,第22.101節,”22.101 Appliances shall be 1 constructed so that hair cannot be drawn into the appliance or be entangled in moving parts.” 主要的問題是,使用該按摩器時,不安裝好按摩頭及布面遮罩,並不是 完整安裝及正常使用,請問這樣的結構,是否可以接受? SGS 廣州實驗室建議 廣州實驗室建議: 建議: The standard unfortunately does not specify any force or torque limits. In normal use the attachment will cover the moving parts. The user is not supposed to use the massager without attachments. I would note down into the test report the torque of the motor. And may be suggest to the manufacture to put a warning which is visible when no attachment is attached to the motor head “never use without attachment”May be Gabriel has some more ideas. 結 論:依據會中試驗室提供討論的手持式按摩器商品, 依據會中試驗室提供討論的手持式按摩器商品,其布幔和按摩頭屬分離 式更換零件, 式更換零件,在布幔和按摩頭拆卸後可觸及其運動部件, 在布幔和按摩頭拆卸後可觸及其運動部件,故其布幔和按 摩頭為按摩器的保護外殼, 此結構應不符合「 摩頭為按摩器的保護外殼 ,此結構應不符合 「CNS 3765 第 20.2 節:保 護用的外殼、 防護設施或類似部件, 護用的外殼 、防護設施或類似部件 ,應屬不可分離部件並具有適當機械 強度」 之規定。 強度 」之規定 。 新竹分局提案: 新竹分局提案: 議題 1:依「92.7.9 經標六字第 09260036780 號」函: 有關 「電源線之插頭帶電部之固定,不得僅以熱可塑材料一體成型 (CNS 690 第 5.1.16 節)」乙案,查 CNS 690 第 5.1.16 節確有上述規定, 但 於第 5.3.1 節另規定:「固定帶電體之絕緣體可使用瓷器...之耐熱 絕緣物;但插頭、延長式插座及分插式插座可使用橡膠成型品、氯化乙 烯成型品或類似且吸濕性小之絕緣物。」。另本案於 89.12.15 一致性 會議已討論,結論為:建議本局第一組修定 CNS 690(詳 90.1.9 標檢六 字第 6007122 號函電源線組討論議題第 7 項)。且在 CNS 690 未修訂之 情形下,要求業者改善其產品有實務上的困難,故建議俟 CNS 690 修訂 後,再配合執行。 結論: 結論 :有關上述問題,對於 CNS 690 第 5.3.1 節規定,係泛指插接器上 與其帶電體接觸並具固定功用的絕緣體。而第 5.1.16 節規定係 專指一體成型插頭刃片部之固定方式 , 因此兩條規定並無相衝突 之處。另外,目前辦理驗證登錄之電源線組廠商均被要求必須符 合第 5.1.16 節規定,因此在實務上,業者應無配合上的困難。 2 又【92.7.9 經標六字第 09260036780 號】函中文件內容第 18 項:電 源線之插頭帶電部之固定,不得僅以熱可塑材料一體成型,隨產品檢 驗之電源線組是否也依此要求處理?若是:是否須提供材質證明其符 合性,但 CNS 690 第 3.1.8 節所列之材質不多,若未在所列材質之內, 如何處理? 結論: 結論:因 CNS 690 原已明文規定,所以不論對於何種試驗,均應符合 第 5.1.16 節規定。惟對於是否為「熱可塑材料」之判定方式, 則依照 IEC60884-1 第 25.2 節球壓試驗之規定。 上述先前於 92 年曾討論 「電源線之插頭帶電部之固定,不得僅以熱可塑 材料一體成型」在此再一次確認固定材質一定要使用非熱可塑性,還是 材質測試符合 IEC 60884-1 第 25.2 節球壓試驗即可? 新竹分局建議 建議: 新竹分局 建議 : 依 CNS 690 第 5.1.16 節標準要求,廠商型式試驗時,必須提供所使用非 熱可性樹脂材質證明,否則須增加內架等方式來因應。 結 論:依 CNS 690 第 5.1.16 節:「一體成型者 :「一體成型者, 一體成型者,刃片不得由熱可塑樹脂直接固 定」。故其材質應使用非熱可塑材質 」。故其材質應使用非熱可塑材質, 故其材質應使用非熱可塑材質,然 CNS 690 並無非熱可塑材質試 驗方法, 驗方法,本案請新竹分局向本局 請新竹分局向本局第一組提出標準修訂案 本局第一組提出標準修訂案, 第一組提出標準修訂案,建議於 CNS 690 標準針對非熱可塑材質制訂相關試驗方法( 60884標準針對非熱可塑材質制訂相關試驗方法 (如採用 IEC 60884 -1 第 25.2 節的球壓試驗標準內容或其他方案為試驗方法), ),作為非熱可塑材質判 節的球壓試驗標準內容或其他方案為試驗方法 ), 作為非熱可塑材質判 定依據。 定依據 。 議題 2:承議題 1,CNS 690 第 5.1.16 節:「一體成型者,刃片不得由熱可塑樹 脂直接固定」,刃片勢必使用內架固定,是否依據 CNS 690 第 5.3.1 節 標準要求使用所列之材質,或是材質測試符合 IEC 60884-1 第 25.2 節球 壓試驗即可? 新竹分局意見: 新竹分局意見 : 標準 CNS 690 第 5.3.1 節所提:「固定帶電體之絕緣體可使用瓷器、酚 樹脂成型材料、尿素樹脂成型材料或類似前述材料而吸濕性小之耐熱絕 緣物;但插頭、延長式插座及分插式插座可使用橡膠成型品、氯化乙烯 成型品或類似且吸濕性小之絕緣物。」,因標準尚有「類似前述材料」 等字眼,建議使用 IE C60884-1 第 25.2 節球壓試驗作為判定依據。 由新竹分局向第一組提出標準修訂案。 結 論:併上述議題 2,由新竹分局向第一組提出標準修訂案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