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
日期 | 201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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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ilhhhk : lOO516jtTI%&%l$k4~k ij$ $& A/4# I$ G+ :$gfr& 02-86488058@&253 @P I+ : c h i p . chen@bsrni.gov. t w : 02-86489256 5- $&a $ ,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100 年 9 月 14 日 開會地點:電氣科技檢驗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 會議內容註明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 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 議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 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決議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 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100 年 8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第 六 組:抽測 3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1 四、提供商品召回資訊及瑕疵零組件資料,請指定試驗室及商品驗證單位將瑕疵 零組件列入零組件查核篩檢管制項目 1.業者自願召回 項目 項次 1 Fujimaru 除濕機 (FJ-5902;FJ-5902BD) 瑕疵零組件 名稱 壓縮機運轉 生產公司、 規格 (認證標 廠牌及型號 TENTA 250V 35μF (UL-E15511 7) 電容器(品質 TCE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 不穩定,使用 售;漳州燦坤實業有限公司 中可能產生 產製) 過熱自燃的 危險。) 2 皇瑩牌烘碗機 玻璃門(破 型號:HY-999 裂) 三(勇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工產製) 玻璃門未列 入重要零組 件一覽表 誌) 召回商品名稱 2.強制召回 項目 項次 1 召回商品名稱 瑕疵零組件 名稱 電擊網之絕 緣材質(耐燃 性不符合測 試標準要求) (認證標 生產公司、 規格 廠牌及型號 誌) 奇美 ABS PA-777E HB (UL-E56070 ) PHILIPS 意生活捕蚊燈 (PHILIPS IST503) (大日豪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製造) 大家源 3 人份電子鍋(型號: TCY-302)、6 人份電子鍋 (型號:SNP-305) (大家源 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電源線組(延長線) 型號:TC-636H 成電企業有限公司 除濕機 國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2 塑膠外殼(使 JAPAN 用中可能會 POLYCHEM 發生燒熔情 CORP 形) BC03B P.P 溫升測試不 案件資料已 合格,高於標 移高雄分局 準值 8℃ 分壓電容器 艾德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 廠牌:AD 型號:無 94HB (UL-E41403) 3 4 AD 155K 250V 2 基隆分局提案 基隆分局提案: 提案: 議 題1:所附照片,試驗指無法碰觸刀刃,但可碰觸中間(提高)旋轉處,請討論 是否符合CNS 3765+IEC 60335-2-14第20.2節? 3 IEC 60335-2-14: 4 提案說明: 1. CNS3765+IEC60335-2-14 第 20.2 節主要內容是試驗指不能觸及到危險 的運動部件。 2. 99年7月台南分局曾提案調理機IEC60335-2-14第20.2節問題,當時決 議:移去商品蓋子而保留其相關附件後,比照IECEE 之osm_sheets 之決議,將測試棒垂直向下伸入,不得接觸危險轉動部份 不得接觸危險轉動部份,其試驗指 不得接觸危險轉動部份 使用CNS 3765(94 年版)及IEC 60335-2-14(2002-10)第20.2 節指定 尺寸規格製具。(因該議題提案內容多次提及觸及刀片,以致於對決議 內容”不得接觸危險轉動部份”是否定義為刀片 刀片還是整個旋轉部 旋轉部件 刀片 旋轉部件?而 再產生認定問題) 3.原試驗實驗室PMC報告表示因試驗指未觸及刀刃而判定符合。現再洽 PMC表示 ,不符合CNS 3765(94年版)及IEC 60335-2-14(2002-10)第20.2 節之要求。 PS.目前市售之果汁機(尤其是電子式控制) ,有杯口超過試驗指要求之 寬度(試驗指可觸及運動部件),但以杯蓋處設計具有互鎖開關時 (也就是說當杯蓋移除時,馬達無法被啟動),是否符合第20.2 節 之要求? 4.洽 ETC 顏克竹先生表示,因此類商品轉速較高,中間(提高)旋轉處應 視為危險的運動部件。 5.洽敦吉高廷安先生表示,因此類商品轉速較高,中間(提高)旋轉處亦 非圓滑,應視為危險的運動部件。 6.洽SGS林武仁先生應該依據 CNS 3765,第20.2節的要求,是不可以碰 觸到危險的運動部件(原文 dangerous moving parts),並沒有特別 指出只是不可以碰觸到刀刃。 7.洽台南分局表示,不符合CNS 3765(94 年版)及IEC60335-2-14(2002 -10)第20.2 節。 提案建議: 中間(提高)旋轉處亦視為危險的運動部件,非只有刀刃才視為危險的運 動部件,故本案不符合 CNS3765+IEC60335-2-14 第 20.2 節。 結 論:1.本案試驗指可觸及到危險的運動部件,判定不符合 CNS 3765+ IEC60335-2-14 第 20.2 節規定。 2.果汁機杯蓋處設計有連鎖保護開關,當杯蓋打開時,馬達會立即停止, 正常操作下無使用者碰觸正在旋轉軸承或刃片之虞,且杯蓋打開時電 器無法被啟動,則可符合第 20.2 節之要求。 5 議 題 2:CNS3765 第 22.37 節:對於Ⅱ類電器,電容器不得連接於可觸及金屬部 件 , 且電容器外殼為金屬材質時 , 須以補充絕緣與可觸及金屬部件隔離 。 請討論:當電容器外殼為金屬材質,亦是可觸及金屬部件時,是否應 自己跟自己以補充絕緣隔離? 1.今有一除濕機商品,如照片, 金屬外殼之啟動 電容屬可觸及金 可觸及金 屬部件 水箱移除後 , 金屬外殼之啟動電容屬可觸及金屬部件 可觸及金屬部件(內部塑膠殼有孔 可觸及金屬部件 洞),電容器本身可通過 2500V 耐電壓試驗,沒有與其它可觸及金屬部 可觸及金屬部 件接觸(已隔離),如此符合 CNS 3765 第 22.37 節要求嗎? 2.洽 ETC 王志平課長表示,當電容器 電容器外殼 外殼為金屬材質,亦是可觸及金屬 電容器 外殼 可觸及金屬 部件時,也就是要把金屬外殼之啟動電容改善為不可觸及金屬部件, 部件 才符合 CNS 3765 第 22.37 節要求。 3.洽 ETC 林良益課長表示,第 22.37 節不適用本案例,本案例應以第 8.2 節第 2 項:Ⅱ類電器及Ⅱ類構造,僅允許碰觸以雙重絕緣或強化絕緣 與帶電部件隔離之部件。 4.洽台南分局表示,當電容器外殼為金屬材質,應以補充絕緣隔離,故 不符合 CNS3765 第 22.37 節要求。 6 5.洽 PMC 表示,應以補充絕緣隔離,以符合 CNS3765 第 22.37 節之要求。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標準的條文,應非要求自己跟自己隔離,故認為電容器 電容器外殼 外殼與可觸及 電容器 外殼 可觸及 金屬部件為 金屬部件 2 個不同部件,所以上述情事應符合 CNS3765 第 22.37 節 要求。另須以第 8.2 節第 2 項判定之。 結 論:1.本案例應以第 8.2 節第 2 項:「Ⅱ類電器及Ⅱ類構造,僅允許碰觸 以雙重絕緣或強化絕緣與帶電部件隔離之部件」,確認電容器結構是 否具Ⅱ類構造,如是,則符合第 8.2 節規定。 2.另第 22.37 節: 「對於Ⅱ類電器,電容器不得連接於可觸及金屬部件, 且電容器外殼為金屬材質時 , 須以補充絕緣與可觸及金屬部件隔離 。 」 。 因本案電器無可觸及金屬部件,故第 22.37 節應判定為不適用,並於 報告結果欄述明理由。 議 題 3:99 年 1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中亞信檢測提案: 「電磁爐產品日前在報告審核時審核人員要求加作 19.3 與 19.4 章節的 異常測試。 是否日後所有的電磁爐均須加上這兩個章節的測試要求?或是須加測 電熱器要所有章節 19.2 到 19.6 的要求? 建議: 法規要求方式如下: 法規 IEC 60335-2-9 內 11 章節提到,電磁爐依電動器具之規定方式操 作。 依 CNS 3765 內 19.1 章節提到”具有電動機的電器依適用的情況進行 章節第 19.7 節到第 19.10 節的試驗”。 章節 19.2 在 IEC 60335-2-9 內有針對電磁爐要求須加測。 其於章節 19.3 到 19.6 以不適用判定, 故不進行測試。 決議: :因電磁爐IEC60335 決議 因電磁爐IEC60335IEC60335-2-9第5節表示電磁爐依電動器具規定方式操 故不適用CNS 3765第 19.2到 19.6節要求 節要求, 作,故不適用 CNS 3765 第19.2 到19.6 節要求 ,但應依電磁爐 IEC60335個別標準各章節追加或增列的部分執行測試。 IEC60335 -2-9個別標準各章節追加或增列的部分執行測試 。」 因CNS 3765第19.1節具有加熱元件的電器進行第19.2、19.3節試驗,本 分局亦認為CNS 3765+IEC 60335-2-9第19.2與19.3節是一體的,既然電 磁爐在19.2節有追加解釋試驗方法(如何散熱限制) ,那19.3節條文為重 複進行第19.2節試驗,故第19.3節應須試驗。 提案說明: 1.案由:亞信實驗室認為當初決議已敘明不適用CNS 3765第19.2到19.6 節要求,因IEC60335-2-9第19.2節有追加而執行第19.2節,而不執行 第19.3節試驗。 2.電磁爐是特殊產品 ,所以IEC60335-2-9第5.101節追加解釋電磁爐視為 電動器具(motor-operated appliance),但因為特殊,不代表應將電 7 磁爐視為其內部沒有加熱元件,也就是亦可視為有加熱元件。而 IEC 60335-2-9在第19.2節有追加解釋試驗方法(如何散熱限制), 本分 局亦認定標準將電磁爐視為有加熱元件的電動器具。 3.CNS3765第19.1節敘述”具有電動機的電器” ,英文版是”appliances incorporating motors”,”具有加熱元件的電器”,英文版 是”appliances incorporating heating elements”,與CNS3765第 3.5節定義電動器具(motor-operated appliance)、電熱器具(heating appliance)的解釋應是不同的,本分局想表達的意思是電動器具內也 有可能有加熱元件,故19.2~19.6節視適用情況仍須評估,反之電熱器 具內也有可能有電動零件,19.7~19.10節視適用情況仍須評估。除非 PART 2有追加某節不適用,比如IEC60335-2-9第19.1節表示19.4、19.5 節只適用於某些電器,並不包括電磁爐,故電磁爐就不適用19.4、19.5 節。當初亞信提案,有被誤導之虞。 4.洽台南分局表示,維持原決議。 5.洽PMC表示,電磁爐除19.4、19.5節不適用外,其餘19.2、19.3、 19.6~19.10、19.11、19.12與19.103、19.104均須視適用情況評估判 定。 提案建議: 電磁爐除19.4、19.5節不適用外,其餘19.2、19.3、19.6~19.10、19.11、 19.12與19.103、19.104均須視適用情況評估。 結 論:1.99 年 1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中亞信檢測提案: 決議:因電磁爐 IEC 60335-2-9 第 5 節表示電磁爐依電動器具規定方 式操作,故不適用 CNS 3765 第 19.2 到 19.6 節要求,但應依電 磁爐 IEC 60335-2-9 個別標準各章節追加或增列的部分執行測 試。」 係因 IEC 60335-2-9 第 19.2 節追加:電磁爐依第 11 節所規定的條件 下操作,但使用空的器皿,控制裝置調整至最高設定值。 故測試條件應依第 11.5 節電動器具供以額定電壓的 0.94 倍及 1.06 倍之間最不利於電器的電壓操作。原決議易誤解為第 19.2 到 19.6 節 不適用,故修正原決議。 2.本次修正原決議內容如下: 依 IEC 60335-2-9 第 19.2 節追加:電磁爐依第 11 節所規定的條件下 操作,但使用空的器皿,控制裝置調整至最高設定值。 故第 19.2 及 19.3 節測試條件應依第 11.5 節電動器具供以額定電壓的 0.94 倍及 1.06 倍之間最不利於電器的電壓操作,但使用空的器皿, 控制裝置調整至最高設定值。 8 第六組提案: 第六組提案: 議題 1:建立商品型式驗證重要零組件統一表格,以提供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 試驗室依循,並提供電腦系統管理系統搜尋使用,請討論: 結 論:建立「重要零組件一覽表」表格如下,請試驗室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收 件案件,開始試用以下表格,並請轉知貴試驗室客戶知悉。 重要零組件一覽表 項目 零組 件名 稱 項次 1 2 零組件 生產公 司 零組件型號 零組件規格 零組件 規格書 零組件驗證 號碼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