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
日期 | 2012-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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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1 年 2 月 7 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 會議內容註明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 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第六組) 第六組) 二、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 議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 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決議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 商的智慧財產權。 (第六組) 第六組) 三、101 年 1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第六組) 第六組) 基隆分局:抽測 2 件,1 件符合,1 件測試中。 第 六 組:抽測 3 件,1 件符合,2 件測試中。 新竹分局:抽測 3 件,2 件符合,1 件不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2 議題 1:有關四角或其它造型風扇類商品本局第三組公告驗證標準為 CNS 3765 及 IEC 60335-2-80,另本組曾於 97 年 5 月份及 97 年 11 月份一致性會 議中討論此類商品驗證事宜,而台灣德國萊茵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於 101 年 1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研討會會議提出「四角風扇」類 商品(圖片如下),是否可列為組裝後評估之商品,驗證標準部分章節 依該商品使用說明書安裝後於終端產品再進行評估等看法之意見 。 (第六 組) 產品照片(無保護網、電源線及插頭) 有關 97 年 5 月份及 97 年 11 月份一致性會議記錄說明如下: 97 年 5 月份一致性會議: 3 97 年 11 月份一致性會議: 基隆分局議題 基隆分局議題: 議題: 議題 1:5 月份一致性會議決議 2 面均無護欄之散熱風扇不符標準要 求,惟因業者行銷上有需登錄 2 面均無護欄散熱風扇型號,經 洽詢相關單位,建議修改 5 月份一致性會議決議內容 (1)標準有提及安裝於高處的電扇可不必有防護,故若說明 書、本體(有包裝亦同)有說明係安裝於高處使用的電扇, 則允許其登錄。 (2)產品若非終端產品,係安裝於其他電器內部散熱用途,允 許登錄的條件:於證書上註明其【型號○○○,不可單獨 販售】 ,其說明書除說明產品非終端產品,係安裝於其他 電器內部散熱用途外,亦請註明【型號○○○,不可單獨 販售】 ,本體(有包裝亦同)請標示【不可單獨販售】字樣。 決議 : 1. 正 常使用時產品僅適合安裝在 2.3m 以 上則可不需護 欄 (IEC60335-2-80) , 對於產品可置於地上、 對於產品可置於地上 、 桌上或非安裝在 2.3m 以上使用時, 以上使用時,請試驗單位加以審查, 請試驗單位加以審查,避免廠商以說明書 加以規避護欄 加以規避護欄要求, 要求,另此產品應提供詳細安裝說明書。 另此產品應提供詳細安裝說明書。 2.二面均無護欄之散熱風扇產品驗證時 2.二面均無護欄之散熱風扇產品驗證時, 二面均無護欄之散熱風扇產品驗證時,產品標示和產品說明 書均應註明【 書均應註明【此產品, 此產品,不可單獨使用】 不可單獨使用】及驗證登錄證書應註 明【型號○○○, ○○○,不可單獨使用】 不可單獨使用】 101 年 1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研討會結論 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研討會結論續 結論續辦處理說明: 辦處理說明: 於 101 年 1 月 18 日邀請本局第三組、基隆分局、台南分局及曾出具此 類商品型式試驗的指定試驗室各單位,合併討論 97 年 5 月份、97 年 11 月份及 101 年 1 月份等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研討會會議,有關 有關「 有關「四角或 其它造型」 風扇類商品共同議題及 其它造型」 風扇類商品共同議題及 97 年 5 月份和 97 年 11 月份會議記錄 內容, 內容,綜合上述討論後, 綜合上述討論後,決議此類商品 決議此類商品型式 商品型式試驗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要 型式試驗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要 求會議紀 會議紀錄如下: 如下: 1.檢驗程序判定要求 1.檢驗程序判定要求: 檢驗程序判定要求: (1) 四角或其它外觀造型風扇類商品,本局第三組公告驗證標準為 CNS 3765 及 IEC 60335-2-80,對於獨立單體或經嵌入安裝之商品符合 標準全項試驗者,則可於市面上公開販售使用。 (2)對於商品用途為組裝於其他商品後才可使用,標準規定的部分章 節需經組裝後才可於終端商品進行試驗評估者,即該商品僅符合 驗證標準部分章節者,則不應於市場上單獨販售給一般消費者單 4 獨或自行組裝使用,此類商品必須在驗證登錄證書上加註【型號 ○○○,不可單獨使用及單獨販售】之規定。 2.判定案例說明 2.判定案例說明: 判定案例說明: (1)風扇二面均有護欄,且符合驗證標準全項試驗者,則可於市面上 公開販售使用。 (2) 風扇單面有護欄,為崁入型商品 (依使用說明書安裝說明判定) , 且符合驗證標準全項試驗者,則可於市面上公開販售使用。 (3)風扇二面無護欄,商品用途為組裝於其他商品後才可使用,標準 規定的部分章節需經組裝後才可於終端商品進行試驗評估者,即 該商品僅符合驗證標準部分章節者,則不應於市場上單獨販售給 一般消費者單獨或自行組裝使用,此類商品必須在驗證登錄證書 上加註【型號○○○,不可單獨使用及單獨販售】之規定。 符合上述商品(防電擊之保護章節不適用外,其它標準章節由試 驗室依該商品使用說明書安裝方式判定是否列為終端產品評估 項目,而剩餘標準章節依規定試驗之)。 3.例外說明 3.例外說明: 例外說明: 符合 CNS 3765+IEC 60335-2-80 驗證標準全項試驗者,但依據 IEC 60335-2-80 對於正常使用時產品僅適合安裝在 2.3m 以上者(依據說明 書內容判定),則可不需加裝護欄。此商品不需於驗證登錄證書上加註 【型號○○○,不可單獨使用及單獨販售】之規定。 4.證書分類要求 4.證書分類要求: 證書分類要求: 可單獨販售商品與不可單獨販售商品不可為同一型式分類,應分別登 錄不同驗證證書。 結 論:上述 101 年 1 月 18 日開會之會議紀錄第 1 項至第 4 項已綜合現行 「四角 或其它造型」風扇類商品的驗證事宜,故依其會議紀錄內容辦理商品驗 證。 議題 2:本局擬將 3 月份、6 月份、9 月份及 12 月份「家用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 研討會」開會地點由現在第六組汐止會議室地點改為本局各分局地點辦 理,會議工作由第六組主辦,分局單位協助辦理。對此,請本局各分局 及指定試驗室提供意見?( (第六組) 第六組) 各分局試辦地點如下: 基隆分局: 基隆分局: 地址: 基隆市福五街85巷3號5F 五堵辦公處所5F會議室 聯絡人:郭俊源 電話:02-24525008分機223 交通: 火車於百福站下車,步行約20分鐘 開車於五堵交流道下高速公路,往百福社區方向。 新竹分局: 新竹分局: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龍岡路 1 段 46 號 桃園辦事處 5 聯絡人:葉永宏 電話:03-4594791 分機 810 交通:本辦事處位於中壢後火車站旁,步行約 5-10 分鐘。如乘坐高鐵需 再轉以接駁專車至中壢火車站後步行到達 。可提供 20 輛以上停車 空間。 台中分局: 台中分局: 地址:台中市南區工學路 70 號 台中分局大樓 5 樓訓練教室 聯絡人:蕭景文 電話:04-22612161 分機 615 交通: 1.自行開車: ( 1)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國 道 1 號 】 於 中 港 交 流 道 下 匝 道 往 台 中 方 向 接 中 港 路 三 段, 中 港 路 三 段 直 行 至 文 心 路 右 轉,文 心 路 直 行 接 文 心 南 路,直 行 至 復 興 路 左 轉,復 興 路 直 行 至 工 學 路 右 轉,工 學 路 直 行 至 工 學 路 70 號 即 可 到 達 本 分 局 。 ( 2)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國 道 1 號 】 於 南 屯 交 流 道 下 匝 道 往 台 中 方 向 接 五 權 西 路 二 段, 五 權 西 路 二 段 直 行 至 文 心 路 右 轉 文 心 路 直 行 接 文 心 南 路, 直 行 至 復 興 路 左 轉,復 興 路 直 行 至 工 學 路 右 轉,工 學 路 直 行 至 工 學 路 70 號 即 可 到 達 本 分 局 。 ( 3)福 爾 摩 沙 高 速 公 路 【 國 道 3 號 】 於 中 投 交 流 道 下 匝 道 往 台 中 方 向 接 中 投 公 路 【 臺 63 號 】 , 上 中 投 公 路 後 往 台 中 市 區 方 向 直 行 接 五 權 南 路,於 高 工路左轉,至美村南路口右轉,美村南路至工學 路 口 左 轉 , 工 學 路 直 行 至 工 學 路 70 號 即 可 到 達 本分局。 2.搭乘台鐵: (1)台中站下車,搭公車 35 路(台中客運)、58 路(全航客 運)、65 路(全航客運)至南區公所站下車,隔一個紅綠 燈即達本分局(工學路 70 號)。 (2)台中站下車,搭公車 73 路(統 聯 客運)至工學一街站下 車,轉工學一街至工學路左轉,右前方即本分局(工學路 70 號)。 3.搭乘高鐵: 台中站下車,搭公車 101 路(台中客運)、125 路(仁友客運) 至台中高工站下車,前行至工學路右轉,直行約 5-600 公尺,過 中華電信、南區區公所之紅綠燈後,左前方即本分局(工學路 70 號)。 6 台南分局: 台南分局: 地址:台南市北門路 1 段 179 號 聯絡人:許經杭 電話: 06-2264101 分機 215 交通: 開車:國道一號下仁德交流道(327 公里)→(往台南市區方向)東門路 3 段 →東門路 2 段→東門路 1 段→(繞圓環)北門路 1 段→本分局(北門 路 1 段 179 號) 火車:臺南車站前站出口→步行經地下道至本分局(2 分鐘) 高鐵:臺南站搭接駁公車或台鐵沙崙線→台南火車站→至本分局 巴士:國光、統聯、和欣等客運:臺南站(公園路台南公園對面)→步行經 公園南路→西華街→成功路→繞圓環至北門路 1 段本分局。 高雄分局: 高雄分局: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 50 號 (經度:120°17’34.7” 緯度:22° 37 ’7.3”) 聯絡人:黃馨德 電話:07-2511151 分機 712 交通:1.高鐵及台鐵新左營站→捷運紅線→R9 中央公園站下車→步行或 搭計程車沿五福路左轉成功路→右轉新田路至底左側建物即為 本分局。(步行約 15 分鐘) 2.中山高速公路線→由高雄市中正交流道下→沿中正路往市區方 向→沿五福路→左轉成功路→右轉新田路至底左側建物即為本 分局。 結 論:1.基於本局成立專業實驗室,本組擬以檢測技術意見交流為基礎,將會 議開會地點於各分局試辦,請各分局參加本會議開會同仁於會後回報 分局主管商確本案的可行性。此方案採以自願性辦理,故請各分局同 仁於 101 年 2 月 14 日回復分局是否有意願協助本組辦理 , 以安排今年 度 3 月份、6 月份、9 月份及 12 月份的開會試辦地點。 2.經接獲各分局回復,皆願意與本組合辦本會議,故排定各分局辦理月 份如下: (1)101 年 3 月份 :基隆分局 (2)101 年 6 月份 :新竹分局 (3)101 年 9 月份 :台中分局 (4)101 年 12 月份:台南分局 7 |